第六节 拥军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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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境内人民即形成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新中国成立
后,每逢春节,开展给烈军属送慰问品、发慰问信、张贴对联、挂光荣匾(灯)等活动;
"八一"建军节, 广泛开展 "拥军优属"活动,宣传"拥军爱民",制订拥军公约,做好
优抚工作。中共章丘县委、 县人民政府历年召开烈军属、 荣复转退军人代表大会,
会议规模500至700人左右。主要内容是表彰先进,征求意见,进行革命传统教育,提
出新的要求。
对烈军属的优待,从革命战争年代到农业合作化前,主要是代耕。1949年,章丘
县有烈、军、工属5958户,代耕2058户,土地1.15万亩。土改分配胜利果实,对烈军
属适当照顾。1951年,据 7个区的统计,有烈军属2106户,共分得土地6528亩、耕畜
1400头、粮食2.05万公斤、农具 2932件。1949至1955年,对烈军属发放补助粮9.2万
公斤(其中小米5万公斤) ,补助款3.34亿元(旧人民币);并向部分烈军属发了农具等
生产生活用品,其中双轮双铧犁99部、步犁48部、耘锄13部、解放式水车47部、胶轮
车67辆、耩子5部、轧面机1台、缝纫机3台、喷雾器1个、苹果树苗5000株、骡子1头、
驴159头、耕牛281头、猪243头、羊225只。
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后,对烈军属分配高于一般社员平均工分10~
15%。1979年,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对军属以"走一个兵,顶一个工"的方法,从
集体提留中按社员平均收入照顾现金。从1983年始,对烈军属普遍进行统筹统优。对
生活有困难的残废军人、 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给予适当照顾。1985年,全县
优抚对象为5578户,优待款近135万元,人均242元,比1984年提高12.4%。
国家对农村烈属、 病故军人家属、失踪军人家属发放定量补助,每月7至10元。
1985年, 改定期定量补助为定期发放抚恤金。 由每月人均8.9元增至21.75元,月增
12.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