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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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民政事务由知县独掌。"知县掌一县之政,均赋、役平、狱讼、勤缉捕、
宣风化以及养老、 祀神、贡士、读法、彰善、救灾之类皆其职也"。其中,大量事务
属于民政。
民国初, 县政府第一科主管民政。 1929年 (民国18年) ,改第一科为民政科。
1933年(民国22年),民政科又改称第一科。1939年(民国28年),县设民政科,区设民
政指导员,乡设民政股,保设民政干事。
日伪占领区,由伪县公署秘书兼管民政事宜。
1940年春, 县抗日民主政府设民政科,配科长1人。下设民政、战勤、优抚、人
事4个股,办事员15人。编制既不固定亦不健全,主要职能是为抗战服务。1945年8月,
章丘、章历两县分治后,两县均设民政科。解放战争中一度改为战勤科。1949年3月,
又改为民政科。1953年9月,章历并入章丘后,民政科配科长1人(未到职)。1956年,
基层政权建设列为民政工作重点。民政部门主要职能为优待抚恤、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赈灾救济、 社会福利、土地征用、婚姻登记、区划调整、殡葬改革等。1958年2月,
改民政科为民政局。局长、副局长5人,干部8人。1965年6月,副局长减为2人。1966
年5月, 有干部9人。"文化大革命"初期,机构遭冲击瘫痪。1968年4月,县革委设内
务组兼理民政;同年10月,撤销内务组恢复民政局。 1970年2月,民政局又改称内务
组。 1971年4月,恢复民政局。1979年,设局长、副局长3人,配干部7人。1982年,
将土地征用工作移交农业局。 1985年底,有局长1人,副局长2人、调研员1人,干部
12人。各乡(镇)均设民政助理员1人,村设民事调解员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