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县民政事务由知县独掌。"知县掌一县之政,均赋、役平、狱讼、勤缉捕、
宣风化以及养老、 祀神、贡士、读法、彰善、救灾之类皆其职也"。其中,大量事务
属于民政。
民国初, 县政府第一科主管民政。 1929年 (民国18年) ,改第一科为民政科。
1933年(民国22年),民政科又改称第一科。1939年(民国28年),县设民政科,区设民
政指导员,乡设民政股,保设民政干事。
日伪占领区,由伪县公署秘书兼管民政事宜。
1940年春, 县抗日民主政府设民政科,配科长1人。下设民政、战勤、优抚、人
事4个股,办事员15人。编制既不固定亦不健全,主要职能是为抗战服务。1945年8月,
章丘、章历两县分治后,两县均设民政科。解放战争中一度改为战勤科。1949年3月,
又改为民政科。1953年9月,章历并入章丘后,民政科配科长1人(未到职)。1956年,
基层政权建设列为民政工作重点。民政部门主要职能为优待抚恤、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赈灾救济、 社会福利、土地征用、婚姻登记、区划调整、殡葬改革等。1958年2月,
改民政科为民政局。局长、副局长5人,干部8人。1965年6月,副局长减为2人。1966
年5月, 有干部9人。"文化大革命"初期,机构遭冲击瘫痪。1968年4月,县革委设内
务组兼理民政;同年10月,撤销内务组恢复民政局。 1970年2月,民政局又改称内务
组。 1971年4月,恢复民政局。1979年,设局长、副局长3人,配干部7人。1982年,
将土地征用工作移交农业局。 1985年底,有局长1人,副局长2人、调研员1人,干部
12人。各乡(镇)均设民政助理员1人,村设民事调解员1人。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清代,县民政事务由知县独掌。"知县掌一县之政,均赋、役平、狱讼、勤缉捕、
宣风化以及养老、 祀神、贡士、读法、彰善、救灾之类皆其职也"。其中,大量事务
属于民政。
民国初, 县政府第一科主管民政。 1929年 (民国18年) ,改第一科为民政科。
1933年(民国22年),民政科又改称第一科。1939年(民国28年),县设民政科,区设民
政指导员,乡设民政股,保设民政干事。
日伪占领区,由伪县公署秘书兼管民政事宜。
1940年春, 县抗日民主政府设民政科,配科长1人。下设民政、战勤、优抚、人
事4个股,办事员15人。编制既不固定亦不健全,主要职能是为抗战服务。1945年8月,
章丘、章历两县分治后,两县均设民政科。解放战争中一度改为战勤科。1949年3月,
又改为民政科。1953年9月,章历并入章丘后,民政科配科长1人(未到职)。1956年,
基层政权建设列为民政工作重点。民政部门主要职能为优待抚恤、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赈灾救济、 社会福利、土地征用、婚姻登记、区划调整、殡葬改革等。1958年2月,
改民政科为民政局。局长、副局长5人,干部8人。1965年6月,副局长减为2人。1966
年5月, 有干部9人。"文化大革命"初期,机构遭冲击瘫痪。1968年4月,县革委设内
务组兼理民政;同年10月,撤销内务组恢复民政局。 1970年2月,民政局又改称内务
组。 1971年4月,恢复民政局。1979年,设局长、副局长3人,配干部7人。1982年,
将土地征用工作移交农业局。 1985年底,有局长1人,副局长2人、调研员1人,干部
12人。各乡(镇)均设民政助理员1人,村设民事调解员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