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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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无专设司法机构,一切民、刑案文,知县亲自阅处。下设县丞兼理审判,
典史专管缉捕、监狱。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刑房科由知县延聘的幕宾主持,为辅
佐知县司法事务的助手。
民国初,县政府设司法科。班役改称司法警察。1930年(民国19年),改司法警察
为政务警察。1932年(民国21年) ,县法院设审判处,司法机构独立。1937年(民国26
年)12月,日本侵略军入境后,设司法承审处,司法由县长兼理。
解放后,1946年6月,章丘县政府设司法科,科长1人,科员2人。1950年1月,章
历县政府设司法科, 副科长1人,科员4人。同年5月,章丘县撤销司法科,建立县法
院。翌年5月,章历县撤销司法科,建立县法院。1953年9月,章历并入章丘,司法工
作仍由县法院受理。 1956年10月,建立法律顾问处,1958年撤销。1980年9月,成立
县司法局,隶属县政府。1981年3月,建立法律顾问处、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