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人民陪审员 资料库:章丘市情资料库 章节:章丘县志1840~198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a/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a/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a/section/2/article/43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a/section/2/article/43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人民陪审员制度始建于1955年12月,审判工作转向公开。根据《法院暂行组织条
例》、《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在7个区(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175人。通过培
训,有52人出庭履行职责,参与陪审合议刑、民案件80起。"文化大革命"初期,陪审
员制度被取消。1973年后,逐渐恢复。1980年12月下旬,在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一次会议上,选出人民陪审员。后历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均同时选举人民陪审
员。
    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履行职责期间,为审判庭组成人员之一,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
利,其工资由原单位照付。对无工资收入的,法院给以适当补助。至1985年底,全县
有人民陪审员54人,参与陪审合议刑、民案件56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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