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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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宣统二年)前,实行四级五审制。县审判衙门为第一审级,往上有济南府、
山东按察使司、山东巡抚衙门、中央刑部等审级。1910年12月,山东省城地方审判厅
设立后,实行四级三审制。县衙仍为审判衙门,与初级审判庭同一审级。由县衙起诉
者,对判决不服,可逐级向省城地方审判庭、山东省高等审判厅上告;由地方审判厅
起诉者,对判决不服,可逐级向高等审判厅、大理院上告。
民间词讼,先由庄长(耆老配合)调解。不服,再向里乡地方官具呈。凡须刑讯者,
要会同刑房办理。唯案情重大的词讼乡里不能决断须裁判者才呈县,由知县或县丞审
理。县衙于每年农历四月初至七月底,审理大案犯,对一般户婚、田宅纠纷概不受理。
如县衙审判不公或不接呈,可赴上司呈明。仍有冤抑,准予进京呈诉。上司有权受理
上诉案件和审核下级的判决。经审核,如所控情由与原案相符或字句略有增减,无论
罪名轻重,一律驳回,不再审理。如发现供词有异,可复审。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沿清制,实行四级三审制。后实行三级三审制。即:县公署
为第一审级, 山东省高等审判厅为第二审级, 大理院为第三审级。诉讼程序,先依
《县知事兼理司法暂行条例》、《法律适用条例》;后依《刑事诉讼法条例》和《民
事诉讼法条例》等规定。当事人递诉状后缴纳诉讼费、录事抄案费、承发吏送达费、
证人和鉴定人到厅费等。民事财产纠纷诉讼,依诉讼标价收诉讼费。诉讼费用由败诉
者缴纳。所收诉讼费经上司批准,可用于司法建设。
民国初,实行四级三审制。山东济南地方法院章丘分庭为第一审级,往上有山东
济南地方法院、山东省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为第四审级。《法院组织法》颁布后,实
行三级三审制,即:章丘地方法院,山东省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诉讼程序,先依北
洋军阀政府《民刑诉讼条例》,后依《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
地方法院负责一般民刑案件第一审,不服,可向高等法院或抗告 (省高等法院规定县
地方法院民刑案件上诉程期为3天);高等法院为"内乱罪"、"外患罪"和"妨害国家罪"
的第一审,并作为地方法院的上诉审;最高法院在形式上为第三审级,实为法律审,
故一般以第二审为终审,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