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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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 清末,县无专设司法机构,为司法、行政合一体制,由知县兼掌审判
权。下设县丞公署辅佐司法事务。县丞1人,皂隶4人,门子、马夫各1人。1906年(光
绪三十二年),改为刑房,辅佐知县审理司法事务。
1912至1927年(民国1至16年)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司法沿清制。所有民事、刑
事诉讼案件,均由县知事兼理。县政府设司法科,配备录事、检验吏等佐治人员,掌
理民、 刑诉讼、 批判、预审及监狱等事宜。班役改称司法警察,名更制旧。1928年
(民国17年)7月,中华民国取代北洋军阀。 1930年(民国19年),县政府裁并科房差役,
改司法警察为政务警察。在县政府东北角组建县法院,余殿铭任审判官。1932年 (民
国21年),县法院设审判处,附设监狱看守所。县司法机构独立。 1933年(民国22年)
1月1日,县法院改为山东济南地方法院章丘分庭,编制32人,吴克畴任分庭主任推事。
分庭审判处共14人,其中主任推事、推事、书记官、候补推事、候补书记官、学习书
记官各1人,录事、公丁各3人,承发吏2人。1935年(民国24年)7月,改山东济南地方
法院章丘分庭为章丘地方法院,吴克畴任推事兼院长。下设民事庭、刑事庭,附设看
守所。改监狱为山东省第一监狱章丘分监。1937年(民国26年)12月,日本侵略军入境
后,县司法机构缩编,改为承审制,设承审处。由县长兼理司法,在旧章丘城北刁镇
一带流动。承审处由王澄云任承审员,下设帮审、书记员、录事、执达员、法警等10
余人。1938年(民国27年) 4月,日伪章丘县公署成立(先驻明水,后迁旧章丘城),司
法由县知事兼理。县公署设承审处辅佐,李伯佣任承审员(日伪山东省高等法院委派)。
下设书记员、 检验员各1人。附设看所1处,政务警察1个班。其审判制度名义上依据
民国现行法律,实际上为所欲为,是统治、奴役人民的专政工具。1939年11月至1945
年8月, 县抗日民主政府未专设司法机构,县长兼理司法事务,公安局兼理刑事,民
政科兼理民事。以中共中央和抗日民主政府的政策、决议、布告、条例为审判依据。
以除奸、 镇反、惩治叛徒、保护人民为工作中心。1945年8月,章丘、章历两县分治
后,两县司法事务由县长兼理。重大刑、民案件由县政府行政委员会研究决定,具体
工作由县公安局兼理刑事, 民政科兼理民事。1946年6月,章丘县政府设司法科,编
制3人,科长陈秀夫,随县政府流动办公;7月,山东章丘地方法院恢复,延宪谅任推
事兼院长。1948年(民国37年) 6月县境解放,山东章丘地方法院留用人员(10人)逃往
济南(后逃往青岛。1949年9月,青岛解放后,山东章丘地方法院消亡)。1949年4月,
章丘县政府司法科增至5人,其中副科长、录事、看守所长、干事、司务员各1人。犯
人由公安局派武警看守。因司法人员配备不全,仅限于办理执行民事通知、刑事传案、
案件受理、 审理等方面的手续和卷宗整理工作。1950年1月,章历县政府设司法科,
干部5人,其中副科长1人。同年5月,章历县司法科整编后,增至10人,其中副科长、
书记员、统计员、缮写员各1人,民事组、刑事组执达员各3人;章丘县撤销司法科,
建立县法院。下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配备干部10人,其中院长、副
院长、秘书、检察员、调查员、书记员、缮状兼收发员、监所管理员各1人,审判员2
人。附设监所1处。9月,将监所移交县公安局管理。1951年5月,章历县撤销司法科,
建立县人民法院。配备干部10人,其中副院长1人。
1953年9月,章丘、章历两县法院合并为章丘县人民法院(址旧城东南隅青龙街),
王芸任院长, 增至17人。195 4年3月,设人民接待室,配信访接待员1人。1955年11
月, 为实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加强对审判工作的领导,建立由5人组
成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59年,县法院迁往明水(先驻土改时没收地主的公房,
后迁入县人委大院)。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机构瘫痪。1968年3月,驻军对法院实行军管。
军管组内设审判组,法院4名干部调入审判组。其他干警,有的进"五七"干校"接受再
教育",有的调往其他部门。
1973年7月, 县法院恢复,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人民接待室。
1981年4月,建立经济审判庭,专管经济合同案件。1982年,共有干警77人。1984年5
月1日,全体干部着法官服装。至1985年底,院长、副院长、调研员各1人,干警增至
88人。设有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及执行庭、
接待室和11个派出机构(驻部分乡镇法庭)。
法庭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镇压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道会
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巩固人民民主政权,章丘、章历两县均设镇反人民
法庭。镇反结束后撤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法》,保证普选工作的顺利进行,1953年9月,全县组成6处普选法庭,
普选结束后撤销。
1954年4月, 为及时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方便群众,在埠村建立第一巡回法庭,
分管十一、十三、十四区;在高官寨建立第二巡回法庭,分管四、五、六区。
1955年,将巡回法庭改为埠村、高官寨人民法庭,为法院的派出机构。1959年,
增设城关人民法庭,受理绣惠、宁家埠、刁镇、辛寨4处公社的诉讼案件。1960年春,
建立普集人民法庭, 受理普集、胡山2处公社的诉讼案件。1961年10月,建立枣园人
民法庭,受理枣园、平陵2处公社的诉讼案件。至此,人民群众可就近诉讼。"文化大
革命"开始后,法庭工作停止。1973年,随着县法院的恢复,埠村、水寨(原高官寨)、
普集、城关、枣园法庭相继恢复。1981年,设立黄河(驻吕家寨)、刁镇、相公庄、平
陵、 垛庄人民法庭。1984年7月,垛庄法庭被选为全省基层法庭代表,出席全国第四
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1985年, 平陵法庭并入枣园法庭,新建高官寨、文祖法庭。
1985年底,全县共有垛庄、埠村、文祖、普集、相公庄、城关、 枣园、刁镇、水寨、
高官寨、黄河11处法庭。每处法庭有干部3至6人。共有干部47人,占法院干部总数的
56%。有庭长、副庭长18人,审判员、助理审判员21人。
审判庭 1980年1月, 恢复陪审、合议、公开审理制度。建成审判庭1座,建
筑面积576平方米,420个座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