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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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 1978至1985年, 共受理移送起诉被告1074人,提起公诉的897人,
免予起诉的 87人,不起诉的15人。受理提请逮捕1100人,逮捕的966人,不予逮捕的
77人。对所有起诉案件,均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同时,对
法庭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通过宣读起诉书、参加法庭调查、发表公诉词和进行法庭
辩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宣传法制、教育群众,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共派员
出庭900次,发表公诉词765篇。刑事检察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不错不漏、不枉不
纵,以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纪检察 主要工作范围是,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违犯国家法纪、
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查处。1978至1985年底,检察院依法查处非
法搜查、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玩忽职守、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重大责任事故等侵犯
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及赎职行为的案件共138起,逮捕54人,维护了公民的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和法律尊严。
经济检察 县人民检察院查处属于本部门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从立案、
侦查到起诉全过程, 均按照法律程序进行。1981至1985年底,共依法查处各类经济
犯罪案件179起,其中立案 64起,逮捕经济案犯32人。有力地打击了经济领域的严重
犯罪活动。
监所检察 县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
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并协助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
管措施,搞好文明管理;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思想教育,促使其思想转化,以提高监管
改造质量,保证监管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控告申诉检察 为便于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的检举、揭发,县人民检察院通过
受理和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对由检察机关处理的控告、申诉案件,进行认真的查
处。 以维护法制, 伸张正气,揭露犯罪,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1978至
1985年,共接受群众控告申诉案件1252件,均认真进行查处。
社改检察 从1959年起,县人民检察院曾对地、富、反、坏、右分子改造情况
进行检察。1966年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