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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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无专门检察机构,由知县兼理司法事宜。
1928年(民国17年),县地方法院设检察官,县知事兼理。1932年(民国21年),县
地方法院设检察处。1935年 (民国24年) ,检察处共18人,检察官、书记官各1人。
1937至1945年, 检察处随县法院撤销。1946年6月,县地方法院恢复。至1948年,检
察处有30人,其中首席检察官、主任书记官(由人事管理员兼) 、检验员、法警长各1
人,检察官2人,书记官、录事各6人,法警 12人。同年6月,随县解放,民国检察机
构消亡。
1951年5月, 章丘县人民法院设检察员。 翌年5月,章历县人民法院设检察员。
1955年8月,任命马本凤为副检察长,在县政府大院(旧城西南隅) 建县检察院,有办
公室3间,工作人员4人;10月,中共泰安地委任命赵仲岭为检察长。1956年,设一般
监督组,对政府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1957年, 根据省政法会议决定,
监督组撤销。1958年秋,县检察院随县政府迁至明水,与公安局、法院合署办公 (址
汇泉路中段路北)。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院受冲击,无法正常行使职权。
1967年3月,检察工作归县革委保卫办公室;同年5月,在"反逆流"冲击下,机构瘫痪。
1968年9月,检察工作归县革委政治部保卫组。1970年2月,归县革委保卫部。1973年
7月, 县公安局恢复后,局内设检察股。1975年,检察机构撤销,其职权由公安局行
使。
1978年5月,复设检察院。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王芸任检察长,
设副检察长2人;10月1日正式办公,办公室10间,干警10人。1980年12月,县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王祥兴任检察长, 有副检察长3人,干警52人。内设办
公室、政工科、刑事检察一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
检察科、刑事检察技术科;同年11月,院址迁往汇泉路西口路北。至1985年底,有正、
副检察长3人,干警69人,设刑事检察技术专门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