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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监 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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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年(清道光十一年),县衙于仪门西侧修建监狱12间;翌年修建提牢吏房1间, 设于县堂西侧的典史公署,掌管监察狱囚。 民国初,沿用旧监狱。1917年 (民国6年) ,于旧址翻建监狱1座,可容纳五六十 人。1920年 (民国9年),监狱由县政府司法科掌管。从1930年(民国19年)起,监狱、 看守所先后由县法院、山东济南地方法院章丘分庭、章丘地方法院掌管。1935年 (民 国24年),山东省高等法院设立山东省第一监狱章丘分监。监内设看守所及男监(10间)、 女监、病监,附设工场(犯人做工场所) 4间。工场设染织(有布机4架、毛巾机1架)、 缝纫、结网、做鞋等科目。 1938至1945年,日伪章丘县公署承审处附设看守所,沿用旧监狱,关押抗日军民。 1946年,国民党军窃据旧章丘城后,民国山东高等法院在旧章丘城东北隅前新街 南首设立章丘地方法院看守所,共31人,即:所长、医士各1人,候补看守长2人,主 任看守5人,看守22人。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县民主政府及公安机关无固定驻址,未专设监狱。关 押犯人,就地利用民房设临时监室。1948年,章丘、章历两县建看守所。章历县看守 所,先驻辛寨,后迁驻旧章丘城;章丘县看守所,先驻月宫,后迁驻埠村。是年,章 丘县看守所在埠村利用民房改建监狱1处; 章历县看守所在旧章丘城利用旧城隍庙大 殿改建监狱1处。 1951年, 章历县看守所在公安街原"万字会"大院内新建监狱1座。 1953年9月, 两县看守所合并称章丘县看守所,驻旧章丘城。1965年,县看守所在明 水镇车站街北段路东新建监狱1座。 1968年9月,县看守所迁至明水。19 84年,在明 水铝土矿医院南侧新建监狱1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