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户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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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管理 清代,县衙设户房管理户政,定期分类编制户籍,用以稽查人口、
征课赋税、调派劳役。雍正年间,将丁税摊入田赋,户籍失去征调赋役的意义。1772
年(乾隆三十七年),停止编户籍。民国时期,户政属于保甲制度的一部分,作为抽征
壮丁、 管制人口和镇压人民的一种手段。 1953年,全县进行人口普查登记。1954年
11月26日,县政府转发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户口登记暂行办法(草案)》,由县政府
民政科、各乡(镇) 负责户口管理。1956年8月,县公安局设户籍股,管理县城机关、
企事业单位户口。农村户口由乡 (镇) 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两级管理。建立户口登记簿
和户口变动申报登记制度。 1958年9月,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统
一户口登记制度。1959年10月,公社设户籍员,原户口登记簿改为户口卡签。
1982年8月, 全县户口实行公安派出所和生产大队两级管理。1984年,实行暂住
人口登记,全县共登记暂住人口16473人。向12134人发放暂住户口证,发证率达97.5
%。
户口迁移 为防止居民盲目外流,自1951年始,实行"户口迁移证"制度。县内
迁移,迁往城镇、工矿区,由乡(镇)政府发给迁移证;未改变成分的地、富、反、坏
分子迁户口,由乡(镇)政府批准;对剥夺政治权利、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缓刑、假
释和被管制分子的户口迁移,由县公安局批准。一般做法为:对居民外迁,实行本人
申请,村与当地派出所批准,接收当地公安机关出具准迁证明方能办理。为严格控制
城镇人口增长,从1980年起,"农转非"户口由县政府批准改为经县公安局审查、报地
(市)公安局批准。
人口统计 自1953年全县人口普查登记后,建立起人口统计制度。公安机关会
同统计、粮食、商业部门每年年终进行一次人口统计。为国家社会主义建设、计划生
育、粮食供应、商品供销、儿童入学、征兵等工作提供人口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