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篇 政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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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序
清末,章丘县为司法、行政合一体制,由知县兼掌审判权。设有刑房、典史公署,
分别辅佐知县掌管法律、缉捕、刑狱。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设县巡警局。民国初,
司法沿清制,所有民、刑诉讼案件,均由县知事审理。1913年(民国2年) ,改县巡警
局为警察事务所,设警务长。1914年(民国3年),警察事务所改称警察所。1927年(民
国16年),改警察所为公安局。1930年(民国19年),建立县法院。1932年(民国21年),
县法院设检察处、承审处。194 8年6月,随县境解放,章丘、章历两县民国政法机构
消亡。
新中国成立后,章丘、章历两县人民政府均设公安局。1950至1951年,两县先后
建立人民法院。 1955年8月,建立县人民检察院。"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政法机构受
冲击,无法正常行使职权。1967年3月,县革委成立后,先后设保卫办公室、保卫组、
保卫部、军管组。1973年,恢复县公安局、法院。1978年,恢复县检察院。1980年,
建立县司法局。1981年3月,建立法律顾问处、公证处。政法体制日臻完善。
人民政法机关,依法办案,保护人氏,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以保证社会治安和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