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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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 全县辖6个乡,56个里。乡长、里长为基层执政人员。民国初,全县划10
个区,区设区长、文书及民、财、建、教助理员。
1944至1949年,基层人民政权设区、村两级。区公所设区长、副区长、文书及民
政、财粮、建设、教育助理员。村设行政委员会,由村长、会计、民兵、治安等人员
组成。1951至1956年,区以下设乡公所,由乡长、副乡长、助理员组成。1956年撤区,
将全县189个乡合并为81个乡(镇)和1个民族乡。
1958年9月,成立人民公社29处;12月,调整为10处。1961年3月,增设17处人民
公社。1963年5月,合并为16处人民公社。公社设管理委员会,社长、副社长2至3人;
乡改为管理区,主任、副主任各1人;村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1983年5月,在枣园、
平陵、黄河、高官寨4处公社进行改区(镇)试点,全县划为13处公社、2个区、2个镇,
下辖11个乡。 1984年2月,又将全县划为11个区、3个区级镇、5个乡级镇、54个乡,
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均撤销。乡(镇)成立人民政府。区级镇下设办事处共12个。1985
年,撤区并乡。全县成立11个镇、11个乡人民政府。行政村设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