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物价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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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物价处无控管状态。新中国成立后,发展国营、合作商业,控制市场,
运用行政手段禁止黄金、白银自由流通,打击投机倒把。1950年,贯彻以粮价为中心
的农产品比价政策,参照粮价,按不同比例确定各种农副产品的价格。1952年1至6月,
开展"三反"、"五反"运动,对不法商人操纵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的行为进行制
止,物价趋于稳定。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棉花、食油计划供应,开始对私营
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4年,县供销社在18个主要集镇设立基层供销社,配备专
职物价员, 不得随意调动。零售门市部,凡3至5人者,均设兼职物价员1人。各种商
品价格由县供销社统一管理, 增加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物价。1956年1月,对私营工
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全县90%以上的私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对物价的计划性
加强。1957年3月,县人委规定,各部门的重要商品价格调整,需经县人委统一部署;
部门自行掌握的价格调整,亦需经县人委批准;接壤价格与邻县主动联系,以加强政
府对物价工作的领导, 提高企业执行价格政策的自觉性。1958年8月,供销商业并入
国营商业后,国营商品零售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90%以上,起到平抑价格的作用。
1963年,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对价格进行较大调整。除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
格和收费由国家统一管理外,其他各类商品均视其重要程度,由省、市(地)、县分级
管理。县管商品主要为蔬菜、水果、鱼虾等鲜活商品。某些零星商品可由供需双方协
商议定,扩大地方和企业的价格管理权限。境内市场日趋活跃。"文化大革命"期间,
价格基本冻结,私营商业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割掉,各类商品供应紧张,粮、布、
油及部分高档商品实行凭票供应。1978年以来,农副产品持续增长,从提高农副产品
价格入手,深化物价改革。商品经营渠道方式多元化,个体、联合工商业等大量涌现。
出现计划统一价、浮动价、保护价、调价和集市自由价格等多种形式。为适应经济形
势的变化,从1981年始,先后对木制家具、县直厂矿和乡镇企业部分产品及生猪、猪
肉等价格进行调整,加强对物价的监督检查。是年,县人大、县政府组织物价、商业、
供销等部门进行了3次物价检查。 对查出的错计价和失准衡器进行处理。1984年,建
立县物价检查所, 当年检查了469个单位的1.79万种商品,正确率占89%;检查度量
衡器1150件 (台) ,合格率占86.4%。1985年,全县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对
541个单位的价格进行检查, 查出违价单位97个, 没收其非法收入22.65万元,罚款
1.22万元; 同时对4个价格执行好的单位颁发"物价计量信得过"牌匾和证书,制止违
价经营,维护了群众利益;并在有关单位设立信息员,进行信息传递和反馈,为加强
物价管理提供资料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