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契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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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境内重大交易实行契约制。有房契、地契、卖身契、典契、借
字等,多用毛笔书写。双方达成协议后,即立契约,讲究"空口无凭,立契为证"。随
着社会的发展,原始简单契约已不适应商品流通的需要。商号间、商号与工厂间、劳
资间签署的经济合同、雇佣合同等陆续出现。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1950年9月,章丘、
章历两县贯彻执行政务院国家财委《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
规定:不论计划内外,凡确立加工订货、购销等经济业务关系,均按合同办事。签署
的合同,由当事人双方的直接上级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监督执行。1980年,国家对工
商、农商、商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进行监督、 检查、 鉴证管理和调解仲裁等,作
出明确规定。1980年,全县签署合同150份,其中工商合同2份,加工承包合同148份。
1982年5月, 国务院规定,工商、农商及商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统一监督、 检查、鉴证管理和仲裁。同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公布施行。 1984年初, 县设合同管理专门机构; 4月,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1985年,县属企业和建筑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通用
设备公司、气缸套厂被评为先进单位, 济南市"重合同,守信用"领导小组颁发证书。
至1985年底,全县共鉴证经济合同3682份,其中工商347份,农商1750份,商商2份,
承包加工727份, 其他86份。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除随时口头调解经济合同纠纷
外,按办案规程处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共3起。

几个年份全县鉴证经济合同统计表
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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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份 │ 合 计 │ 农 商 │ 工 商 │ 商 商 │ 承 包 │ 其他 ┃
┃ │ │ 合 同 │ 合 同 │ 合 同 │ 合 同 │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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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计 │ 3 682 │ 1 750 │ 341 │ 2 │ 727 │ 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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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150 │ │ 2 │ │ 1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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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176 │ 174 │ 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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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 1 192 │ 1 076 │ 115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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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556 │ 313 │ 14 │ 1 │ 182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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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518 │ 180 │ 11 │ │ 183 │ 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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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1 090 │ 7 │ 197 │ │ 214 │ 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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