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对外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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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 人民银行章丘、章历两县支行,对外结算业务,分为"同城结
算"、 "异地结算"和"现金结算、转帐结算、汇兑结算"等方式。帐务处理,分设实物
帐、 现金帐。1954年,推行苏联8种结算方式,其中同城结算4种、异地结算3种、同
城异地通用1种。 同城结算,有分支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无承付
结算;异地结算,有汇兑结算(电信汇)、特种帐户结算、信用证结算、托收承付结算。
1955年,在同城结算中,又增加付款委托书结算、限额支票结算,取消保付支票结算。
1962年,在同城结算中,增加委托收款结算。1966年,在异地结算中,增加采购帐户
结算。1979年,在省内增加限额结算。
从县人民银行建立到改为工商银行,均设有专职结算员、复核员,负责凭证审查、
登记、往来结算,以保证结算工作按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