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稽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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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 清末,盐税、关税作为借债之抵押,由清廷专职机构征收,实权操于外
国人手中。其他税收,如田赋、厘金(统捐)等,多为地方军阀截留。地方自定章程,
征收苛捐杂税。税收管理体制混乱。民国时期,税收征管体制亦不统一,征管制度及
手续无明确规定。境内盐税由中央垂直管理,自设征收机构;田赋由省管理,县负责
验收;各种地方杂税,依中央制订的通则、省订实施细则,县负责征收。1948年6月,
章丘、 章历两县解放后,分别执行泰山专区和清河专区的税收法令。1950年1月,贯
彻政务院《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凡有关地方性税收立法,属县范围者,由县政府拟
议报请省政府核转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批准,报中央备案。后随着人民政
权的巩固和经济的发展,国家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税收管理体制又
作出若干规定。其主要内容为,税收政策的改变,税法的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征和
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均由国务院统一规定。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地方
有权根据体制规定,因地制宜,处理减免税等问题。
征管 清末,地丁、漕粮和杂赋,由地方政府征收,逐级汇解。开征厘金后,
多由地方官吏包征包解,无单项征管规定。民国时期,制定税法、章则,征管方法主
要有税务机关派员直接征收和地方代征代缴2种。新中国成立后,税收贯彻"有利生产,
方便群众"的精神, 对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采取税务登记、纳税申报、
税后检查、 统一发票、验讫戳记和滞纳金等管理制度。企业税收管理:一般采取"三
自"(自己核税、填票、缴库) 方法,查帐征收。对企业还采取纳税鉴定、征前辅导、
征后检查、分户建立纳税资料档案的管理办法。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从1955年始,
对个体工商业户每月的营业额,采取"自报、民评加核定"的计算方法,打得足、征得
满,促使个作工商业户走合作化道路。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个体工商业户一部分
转行, 大部分被纳入国营、集体企业。19 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个体工商业
户全被取缔。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政策,市场
空前活跃, 个体工商业户迅增,各种税收制度逐步健全。征税采取"自报、民评、税
务机关调查核定"的方法确定税额, 限期交纳;并分片、分行业设专管员加强管理。
其他税收管理: 对行商、散商税收征管,税务机关与工商部门配合进行。一般采取"
落货登记缴纳保证金销售后纳税"的办法; 并组织人员,给予适当奖励,监督偷漏税
活动。1978年10月,实行批发单位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的办法进行管理;对屠宰、鞭
炮等,采取"进货登记、查验盖戳"的征收办法;农村税源一般由专管员分片包干,巡
回检查,统管各税。
检查监督 检查:清末,对关、盐税,有查缉组织和规定;民国时期,地方税
法条例中,有税务检查之内容。但均未贯通实施。新中国成立后,县每年均根据中共
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结合日常征管,对企业管理混乱和纳税数额较大的国营、集体、
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检查。1955年,在县国合企业中开展反对偷漏税的自行补报运动,
查出漏缴税款5.13万元。 1962年,对农村漏税进行清理,查补各种漏税4336件,补
税15.7万元。 1985年底,进行了历年来规模最大的一次税务检查,查补税款34.91万
元。监督:清末、民国时期,无专职监督机构,税收混乱,贪污勒索成风。新中国成
立后,1953年,税务机关设监察股,监察税工人员违法乱纪和处理人民信访。1963年,
县税务局在各基层税务所设通信员1人, 负责对本所人员的监督。1968年后,税务监
察工作由县财税部门人秘股负责。1985年9月,税务局设纪检组,由1名副局级干部任
组长,检查工作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