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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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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财政体制沿明制。实行丁徭、赋税,以解决公职人员和军队粮饷。1905
年(光绪三十一年),实施新政后,兴办学堂等公共设施渐多,财政支出扩大,地方捐
税与日俱增。1909年(宣统元年),颁布府、州自治章程。县自治以此为始,渐以增税
为主要财政收入。财政收入以田赋、杂税为主。
民国初,县地方财政收入以地丁、漕折、田赋附税为大宗。1928年(民国17年),
颁行新制, 田赋划归地方征收。 并有契税、 当税、屠宰税等12种税收,地方财源
扩大。1931年(民国20年),赋予县财政预决算权力。但田赋收入仍属牛头赋税系统,
未归地方使用。
1939年11月,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废除苛捐杂税,自筹自给,扶持生产,开
源节流。财政收入以实物为主,全部上缴,支出据实报销。为"统收统支"的战时供给
制财政。
新中国成立后,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方针。本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的原则,章丘、章历两县建立县级财政。财政管理体制多次变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章丘、章历两县县级财政,收入全部上缴,支出向专署据实报销。一切收支项目、办
法、范围、标准等,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财政收入逐步由实物为主改为货币为主。
国民经济发展"一五"计划期间,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结束供给制,转向建设财政。
开始编制收支预算,划定各级财政收入范围,按比例上缴,支出包干,使县财政有一
定的机动财力。1958年,财政管理权限下放到公社。因国家财政与集体财务混为一体,
出现"一平二调", 国家财政分散,公社经营管理"吃大锅饭"。1959至1963年,实行"
总额分成,一年一定"。1964至1969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
不变"。超收、节支,县财政有权使用,扩大了地方财政自主权。1970年,实行"定收
定支、总额分成",总收入1024万元,总支出为370.7万元,上解省财政61%,县财政
留39%。1971年,县财政收入上解省40%、地区10%,县留50%,实行财政包干制度。
上解支出683.27万元, 其中包干上缴515.17万元,超收分成上缴168.1万元,实际上
解支出为705.05万元。 1972年, 对县超收分成比例调整为40%, 上解852.6万元。
1973年,库款调度,上解省50%、地区10%,县留40%,上解省891.1万元。1974年,
实行"按固定收入留成,超收另定比例分成,支出按预算包干"确定一个固定比例,作
为地方机动财力。对超收部分,另定超收分成比例,按规定指标由地方包干使用。结
余超支均由地方平衡。但因收支不挂钩,不利于调动增收节支、平衡预算的积极性。
1976年,又恢复"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1977年,实行"超收公成,
短收不补"的办法。超收指标150万元,县分成比例占60%。1978年,实行"增收分成,
收支挂钩", 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数,当年收入增长部分,按分成比例计算数额,作
为地方机动财力。做到地方收入与支出挂钩,调动地方财政的积极性。1980至1981年,
济南市对章丘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即:工商税收,划归中央收
入;县属企业利润、集体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及其他收入,划归地方财政收入。具体
计算方法是:(1) 市核县收入基数为700万元,增长部分按65%留县,35%上缴。(2)
工商税超收部分按20%留县,80%上解。(3) 市核县支出基数为1112.8万元,减去收
入基数700万元,不足部分由市定额补助412.8万元,每年再递增5%。 1982至1984年,
市对县实行"总额分成, 分级包干,分灶吃饭"。即:按财政总收入35%留县, 65%
上解,当年收入超过上年部分,另加超收分成10%。具体计算方法是:(1) 市核县收
入基数为178.5万元, 按总额分成比例35%计算,县留624.8万元; (2) 支出基数为
1114.3万元,不足部分由市给予定额补助513万元。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
支,分级包干"。市对县实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档分成"的包干办法。即:(1)工商
税收、县属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及其他收入,划归地方收入。市确定县总额分成比例
为35%,不足部分由市定额补助。(2)收入比上半年增长幅度在8%以内的部分,增长
分成10%; 增长幅度在8%以上的部分,增长分成为20%。具体计算方法是:市核县
收入基数为3072.4万元,支出基数为1691.6万元,总额分成比例为35%,上解65%。
不足部分,市核县定额补助616.3万元,另外照顾县50万元,共计定额补助为666.3万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