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治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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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县于1980年制订《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收费罚款暂行规定》,发放《环境保
护宣传挂图》 300张, 印制《环境保护手册》600册,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1981年3月, 制订县环境保护办公室职责范围及城区总体环境规划和新、扩、改建工
程项目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资》
的规定。对污染严重的单位采取关、停、并、转、限期治理等措施。1983年,关停电
镀厂点30余家, 保留电镀厂点3处。化工厂转产,磷肥厂搬迁。对明水汽车配件厂转
嫁污染的行为进行了罚款处理。严格掌握兴办乡(镇)企业的审批手续。凡属污染行业,
环境保护部门不批推,工商部门不发营业执照。为保证县城水源补给,1983至1985年,
在南部山区植树34万亩, 在明水以南济王公路两侧植树3万株,总长29.3公里,形成
一条保水、防风林带。1985年12月,明水热电厂一期工程建成投产。有12个单位实现
集中供热, 采暖面积达7.2万平方米。 当年减少烟气排放1.2亿标立方米、二氧化碳
484吨、氮氧化物77吨、一氧化碳209吨。对城南14座石灰窑群,发给一定补助资金,
签署合同, 限期搬迁。 1981至1985年,县环境保护办公室共投放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3819万元,收到明显社会、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