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乡(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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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区、乡设驻较大集镇。房屋建筑、街道好于一般农村。抗日战争、解
放战争中,区划变动频繁,区、乡驻地无定所。新中国成立后,区、乡仍驻较大集镇,
一般借住旧庙堂、公房或土改中没收地主之房屋。从50年代起,公社驻地开始进行基
本建设。至70年代后期,加快建设步伐,普遍对机关住房有所规划。建起砖石结构的
办公室,部分公社建起办公楼、礼堂、影剧院。1984至1985年,随着经济建设发展和
新建乡(镇)的增加,乡(镇)驻地向小城镇方向发展。实行统一规划,拓宽、整修街道,
增设路灯,兴建供水设施,供销门市部、商店、医院、学校、旅馆、饭店、工厂等,
亦迅速发展。至1985年底,各乡(镇)机关,共占地39.2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0.15万
平方米,建办公楼27幢;乡(镇) 直单位,共占地321.8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63.49万
平方米,建营业性楼房41幢。乡(镇)驻地,共整修街道42条,4.67万米,其中沥青路
面23条,2.48万米;建自来水塔64个,供水管道3.72万米、排水管道2.69万米。全部
供电,共安装路灯110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