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交通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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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设有车辆牌照管理所,专管车辆登记和征收车辆牌照税。
新中国成立初期,境内公路少、车辆少,无专门交通监理机构,交通事故由县公
路站兼理。1958年,始设专职交通监理员。1960年后,交通事业迅速发展,机动车辆
增多, 车祸屡有发生。为加强车辆管理,成立由4人组成的车辆监理站。业务归泰安
专署车辆监理所领导,行政隶属县交通局。车辆监理站的职责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
有车单位,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交通管理规定;组织办理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年度检审;
组织交通安全检查,进行经常性的路检、路查,维护交通秩序,指挥车辆畅通;勘查、
监督、处理交通事故,纠正违章;组织指导驾驶员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核发教练车
证、驾驶执照、行车牌照和超标物通行证;监督检查机动车辆改造、改装意见和安全
质量;总结、推广、交流、宣传交通安全经验;监督路政宣传工作。随着车辆的不断
增加,交通事故频发(过境车辆较多) 。1982年,发生交通事故达103次,死亡25人、
伤54人,造成经济损失4.62万元。1984年,交通监理人员增至10人。负责宣传交通规
则,检查车辆运行。车辆监理站每次年审,均由有关部门协助。从路查情况看,事故
原因以无证驾驶、 违章行车、客货混装等居多。1985年,共发生交通事故257起,其
中无证驾驶50起,违章行车120起,客货混装87起。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