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销 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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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统销
清末、民国时期,粮食自由交易。遇严重灾荒,官府发放少量食粮赈济,农民经
常缺粮。 解放后,每遇灾荒, 人民政府即发放大批救济粮款,帮助农民度荒。1949
至1954年,全县发放救济粮33.42万公斤、无息贷粮21.75万公斤。粮食经营机构设立
后,农民缺粮不再受粮商粮贩的中间剥削。实行统购统销以来,农民缺粮纳入国家计
划,统筹安排。
农民口粮 1953年,国家实行统购统销。农民口粮采取自报民评,多余部分卖
给国家,不足部分经乡政府审查批准,凭证供应。农业合作化后,以社为单位平衡余
缺。 农业社所产粮食, 留足种子、 饲料、 口粮,多余部分卖给国家,口粮不足的
核定统销。1959至1961年,连年受灾,粮食减产,对缺粮户供应仅能保证最低要求。
1961年4至6月,全县日人均口粮仅315克,麦后又降低32%,有10173户破产度荒。从
1965年起,对缺粮农民的供应, 按略低于征购起点安排, 并根据经济条件和家底承
认差别, 确保重点。1978年以来,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村缺粮户减少。从1983
年始,对缺粮户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统销、借销和供应议价粮三种办法解决。
棉农口粮 棉农缺粮从优照顾。三年困难时期,每人每日供应到350克、400克、
450克。 1978年,依植棉面积和人均贡献大小,以生产队为单位统算,缺粮最低供应
165公斤。 1979年,人均交售皮棉5公斤以上的生产队,口粮安排187.5公斤;人均交
售皮棉10公斤, 口粮保证190公斤;超过10公斤,每多交售0.5公斤皮棉,增加口粮2
公斤。翌年,棉农口粮超过225公斤的部分,变通兑现,不再售给现粮。从1981年起,
棉农口粮纳入奖售政策解决。
菜农口粮 为保证城镇蔬菜供应,1977年,在明水公社张家、郑家、湛王,埠
村公社埠东和文祖公社东王黑等5个生产大队, 建立1500亩蔬菜生产基地。县革委规
定:在保证完成蔬菜种植和上市计划的前提下,菜农口粮,参照邻近产粮队水平,在
180至225公斤幅度内协商确定。 自产粮食, 按规定扣除集体留量后, 口粮不足部
分国家统销。从1983年起,实行粮菜挂钩、以菜带粮的办法,凭蔬菜经营部门的证明
供应粮食。
乡(镇) 企业人员口粮 1958至1982年,社办企事业发展到200多处,从业8000
多人。 其口粮随着粮食形势的变化, 时而由公社或县自筹,时而国家供应,或个人
自带,变化10余次。1983年6月,为减轻农民负担,县政府决定"不再搞粮食自筹"后,
社办企事业人员口粮,由各公社采取变通办法解决。
奖售粮 国家收购农副产品,按政策规定奖售粮食的范围,有农、畜、药、果
4类,以棉花、生猪为大宗。从1 961年,实行奖售办法。至1985年底,全县累计奖售
粮食7368万公斤,年均奖售229.5万公斤。
民工补助粮 国家对纳入计划的水利、交通建设,民工,按工日实行口粮补助。
建国36年来,社队出工、国家补粮的建设项目,县境外有打渔张引黄灌溉、东平湖开
挖、辛大铁路和济南铁路枢纽、漳卫河疏浚等工程;县境内有湖河治理(含防汛)、中
小型水库(含配套)、县级以上公路(含桥梁、涵洞)等。至1985年底,累计供应补助粮
2440.5万公斤。
城镇供应
口粮 解放初期, 对公职人员实行供给制。 每人每天供给标准:细粮,县级
1125克,区级1250克;粗粮,县级1000克,区级1125克。粮食统购统销后,对非农业
人口,以食堂为单位,每月按供应标准编造用粮计划,送粮食部门审批后,按计划供
应。1955年,国务院颁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后,泰安专署拟定供应标准
为:体力劳动者,每月定量(成品粮,下同)15至30公斤;脑力劳动者,15至16公斤;
大中专学生,16.5至17.5公斤;一般居民,12至12.4公斤;10岁以下儿童,4至6公斤。
实行分等定量后,城镇口粮供应日趋紧张。从1957年起,先是控制小杂粮(不顶口粮)
销售和降低面粉质量,继而压缩供应定量。至1959年5月,经过2次压缩,月人均口粮
减少3公斤, 只好增加代食品,推广"熟食增量法"度荒。后经过国民经济三年调整,
农业生产得以恢复发展, 粮食供应逐步缓和。从1971年10月1日,改按山东省新定标
准供应,粮种比例"三七"开。

1971~1985年章丘县非农业人口粮食定量供应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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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 等 级 │ 定 量(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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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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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 重 体 力 │ 二 │ 26 ┃
┃ ├───────────────┼───────────────┨
┃ │ 三 │ 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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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23 ┃
┃ ├───────────────┼───────────────┨
┃ 重 体 力 │ 二 │ 21.5 ┃
┃ ├───────────────┼───────────────┨
┃ │ 三 │ 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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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18 ┃
┃ ├───────────────┼───────────────┨
┃ 轻 体 力 │ 二 │ 17 ┃
┃ ├───────────────┼───────────────┨
┃ │ 三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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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16.5 ┃
┃ 脑 力 劳 动 ├───────────────┼───────────────┨
┃ │ 二 │ 15 ┃
┠───────────────┼───────────────┼───────────────┨
┃ │ 一 │ 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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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中 学 生 │ 二 │ 16 ┃
┃ ├───────────────┼───────────────┨
┃ │ 三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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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 民 │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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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周岁 │ 13 ┃
┃ ├───────────────┼───────────────┨
┃ │ 八周岁 │ 12 ┃
┃ ├───────────────┼───────────────┨
┃ │ 七周岁 │ 11 ┃
┃ ├───────────────┼───────────────┨
┃ │ 六周岁 │ 10 ┃
┃ ├───────────────┼───────────────┨
┃ 儿 童 │ 五周岁 │ 9 ┃
┃ ├───────────────┼───────────────┨
┃ │ 四周岁 │ 8 ┃
┃ ├───────────────┼───────────────┨
┃ │ 三周岁 │ 7 ┃
┃ ├───────────────┼───────────────┨
┃ │ 二周岁 │ 6 ┃
┃ ├───────────────┼───────────────┨
┃ │ 一周岁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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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满一周岁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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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粮 对交通运输牲畜、收购待宰、待运畜禽、种母畜及公安警犬等公有畜
禽饲料,按定量供应,基本满足需要。1957至1985年,累计供应饲料粮690万公斤。
食油 实行统销初期,一般居民每日供油1.5钱,后改为每月供4两 (十六进位
秤,下同) ,集体伙食单位尚宽裕。1957年10月,因花生减产,食油月供应量降为:
干部职工10两,矿井、野外作业人员和荣军伤病员14两,居民3两。从1959年5月起,
又改按干部职工每月5两、家属1.5两供应。从1965年8月起,月定量150克以下者提高
到200克。 1971年1月,将城乡非农业人口食油供应改为每月250克,除从事有毒、有
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人享受保健油照顾和国庆、春节有临时性补助外,至今未变。
行业用粮油
用粮 酿酒,国家只供应计划内生产优质粮食酒原料,其余以酒换料解决。生
产酱油、食醋、甜酱和其他副食品用粮,按上级核定指标供应,专粮专用。熟食、糕
点生产用粮,统销初期,城镇,由行业小组评议,工商联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凭证
到指定地点购买;农村,由行业小组评议后直接报区政府审批,由当地供销社供应。
1956年10月,行业用粮改为分口管理,凭粮食部门"签证"购买。1959年10月后,熟食、
糕点用粮,一律实行凭粮票周转供应。1955至1985年,全县累计供应行业用粮7357.5
万公斤,年均237.3万公斤。1961年,最低24.5万公斤。1985年,最高491.5万公斤。
食油 饮食、糕点业用油,统销初期,实行计划控制,基本满足需要。1959年
4月, 压缩为:饮食业粮50公斤、油0.5公斤,糕点业粮50公斤、油4公斤。以粮带油
供应办法延续至今,带油比例时有变更。
军需供应
支前军粮 1947年2月, 章丘县为支援人民解放战争,组织发动群众往前方送
粮食15万公斤。同年7月,章历县调集马车550辆,往前方输送小麦50万公斤。1948年,
为支援人民解放军第七纵队阻敌东犯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纵队西进,章丘县就地供
应军粮10万公斤,送达前方35万公斤(其中加工粮25万公斤)。济南战役中,就地供应
面粉11.02万公斤,送往战地前沿面粉14.75万公斤、小麦13万公斤、马料1.8万公斤。
章历县支援前线面粉32万公斤、 小米38.5万公斤、马料41万公斤、马草105万公斤。
并支援淮海战役军粮250万公斤。
驻军供粮 1949年, 驻军用粮由粮食部门供给。从1953年3月起,改按批准预
算向财政部门领取代金,到粮食部门购买。1957年1月4日,山东省粮食厅,济南军区
后勤部确定部队购粮品种比例和食油定量标准。时,因粮食减产,供应的面粉部分搭
配生产粉1/3。1961年8月,强调军供粮种必须按规定比例执行。否则,以粗代细,差
价找给部队;以细代粗,差价损失由粮食部门自负。1984年11月,奉命改善部队供应,
战士粮色允许用10%的粗粮支票换购面粉;对海勤人员和伤病员敞开供应面粉;部队
招待所用粮,改按地方招待所比例供应。
特种兵供粮 中国人民解放军野外测绘和水文地质普查人员,在外作业期间,
持商业部印发的各该类人员专用粮油供应证(乙种本,全国通用),同时交验野外作业
证件,按购粮总数计算,售给3.5%食油和8.5%的大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