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粮食征购 资料库:章丘市情资料库 章节:章丘县志1840~198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a/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a/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a/section/2/article/28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a/section/2/article/28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征粮    清末,以征收田赋为支付国用的主要财源。田赋征收的实物部分为本色
米,因多由水路转运至京,故通称漕粮(米) ;用银两抵纳谓折色。1748年(乾隆十三
年),田赋改按上、中、下、荒地分等定率,阖邑额征米16198石。1863年(同治二年)
后,漕米征收虽按石斗升计算,实则折取制钱。1896年 (光绪二十二年) ,全县成熟
地14491顷5亩5分,征本色米21841石。
    民国初,沿清制,每征米一石加耗米1斗5升,共收京钱13800文。1915年 (民国4
年),改定漕米每石折征6元(银元)。
    1919年(民国8年) ,全县实有征粮田13797顷71亩4分,漕粮折征银元9.11万元。
1925至1927年(民国14至16年),漕米每石征洋增至8元。翌年,恢复按6元征收。1929
年(民国18年) ,全县裁粮赋银为73375两,实征漕米15243石,折银元9.15万元。"七
七"事变后,日军横征暴敛,人民负担日重。1938年(民国27年)5月,济南道派督学金
祖光等到章丘视察后报称:"……该县于本年一月初开始派征,截至5月已征谷1.65万
公斤"。1943年11月,民国县政府征存小麦3369.9公斤。1944年1月19日,山东省政府
致电章丘等县称: "查经征三十二年度省款机关津贴食粮第一期小麦早逾定限,唯该
县民欠尚巨,殊属催征不力"。1946年6月,为支援解放战争,章丘县政府,参照《山
东省三十五年度征收公粮办法》 开征公粮,按照"敌占区低于游击区,游击区低于解
放区"的原则, 核定当年任务191.5万公斤,实际征收149.1万公斤。章历县政府按渤
海区规定征收公粮180多万公斤。1947年,民国县政府按全县赋银6.5万两计,每两以
4元为基数, 每元征小麦一斗三升,通知到户,限三个月内缴齐。逾期不缴者,按欠
额加征5~20%, 直到司法机关强制。章丘、章历县政府,依山东省定人均六分一厘
地起征,累进定率24级。最低按2%计算,每亩负担1.5公斤;最高按35%计算,每亩
负担26.25公斤。 全年一次计算,麦征五分之二,秋季改按人均五分一厘起征。累进
定率9级,最低负担率5%,每亩征粮3.75公斤。最高负担率20%,每亩征粮15公斤。
章丘县实征麦粮191.12万公斤,秋粮131.62万公斤;章历县仅征麦粮248.04万公斤。
1948年上半年,民国县政府规定每亩田赋粮2公斤、保安军粮4公斤、县级经费粮19公
斤,共计每亩25公斤,麦征六成,余纳秋粮。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抵制,民国县
政府的粮食征筹未如期实施。济南解放后,公粮征收标准全省统一规定:每亩年征公
粮15公斤,人均占有土地2亩以下者,每人免征7分地;2.01至3亩者,每人免征5分地;
3亩以上一律按实有地亩计征。 全年一次计算,  麦征三分之一。  章丘县实征公粮
532.38万公斤。 章历县按新解放区征收办法:麦季人均占有土地1亩以上起征,累进
定率10级, 每亩负担1至7.5公斤;秋季累进定率改为14级,每亩负担3至20公斤,全
年借征公粮154.33万公斤。1949年,公粮并入农业税征收,实行粮赋并征。规定:每
人扣除7分地免负担外, 每亩征收公粮15公斤、田赋粮2.5公斤、柴草粮2.5公斤、附
加乡村经费粮3公斤,合并一次计算,分麦秋两季征收。新解放区按人均8分地起征,
累进定率18级, 每亩负担2.5至35公斤。为支援解放军渡江南进,在开征前奉命预借
公粮。 章丘县实征农业税粮906.79万公斤(含预借86.45万公斤);章历县按新区规
定实征农业税粮797.19万公斤(含预借136.37万公斤)。新中国成立后,实行有免税
额的比例税制:按农户收入每人扣除50公斤产量后,余额按20%计征。从1952年起,
实行"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统一累进"的赋税政策。1953年,实行粮食统
购统销后, 农业税征粮和统购余粮任务指标,由县政府分别核定。从1 956年农业合
作化至1984年,农业税改征货币前,征、购粮指标一并下达, 统称"征购任务"。 按
照先征后购的原则, 由粮食部门具体实施。1985年,全县征购粮食3214.5万公斤。
    购粮    清末民国时期,粮油流通领域处于自由贸易、互相竞争状态。1950年,
国营粮食公司成立后,采取"吞吐结合"的方式参与市场调节,限制投机倒把,稳定粮
价。国营粮食商业经营比重逐步上升到社会总贸易量的70%以上,基本控制粮食市场,
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1953年11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
划供应的决议》,基本政策为:"余粮多者多购,余粮少者少购,无余粮者不购"。实
施中层层加码,一度造成粮食紧张。1954年,实行"查田定产,依率计购"政策。全县
17个区, 麦季按4种类型,每人分别扣除50公斤、45公斤、37.5公斤、35公斤免购额
后,人均余粮5.5公斤起购,按七级定率统购65~88%。秋季,按规定标准扣除种子、
口粮、 饲料和应纳公粮后,人均余粮5.5公斤起购,按十级定率统购55~90%,1955
至1957年,实行"定产、定购、定销"政策。根据农户的土地质量、自然条件和经营水
平,评定常年产量。按规定扣除口粮、种子、饲料、机动粮和应纳公粮后,余者按90
%(富农按95%)计算,全县核定到户的统购任务为2515.5万公斤(后合并为社的任务),
一定三年不变。 19 57年,粮食统销紧张。章丘县根据中共山东省委规定,完成国家
粮食征购任务后,由供销社负责从市场议购粮食。1958年,搞浮夸,高估产,导致高
征购。后继自然灾害,粮食减产,群众生活遇到严重困难。从1961年起,实行粮食包
产包购,超交奖励。1963年7月,从市场议购粮食的业务改由粮食部门负责。1964年3
月,粮食议购业务,按城乡市场分别划归商业局和供销社经营。
    1965至1970年,实行粮食包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文化大革命"期间,粮油议价
购销被视为资本主义经营,受到"批判"、停止。1971年,泰安地革委核定章丘县粮食
包购任务2750万公斤,贯彻以丰补歉的方针,超购粮食给予加价20%的奖励。为避免
购过头粮, 规定以集体分配口粮为标志的征购起点: 初为125公斤, 后逐步提高到
150公斤。1979年, 粮食包购任务改为一定五年不变。泰安地革委将章丘县的粮食征
购基数调整为3045万公斤。从此征购起点提高到165公斤,超购加价幅度提高到30%。
但因调整后的征购基数是在前定任务明显偏重的基础上继续加码,故在粮食分配上,
为保国家征购,对集体扣留和社员口粮仍须打紧安排。
    1978年, 征购起点提高到182.5公斤,交售大豆按1公斤顶2公斤计算。是年,章
丘县奉命扩种棉花10万亩,粮食征购任务未核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新认
识粮食议购议销在市场调节中的作用,从市场议购粮食的业务恢复。1979年,济南市
给章丘县核减粮食征购任务150万公斤,以示对粮田面积减少的照顾。从当年夏季起,
超购粮食加价幅度提高到50%。从1980年起,为以夏促秋,实行夏粮超购加价当季结
算付款的办法。县革委确定夏粮征购以1505万公斤为基础,逐级落实到生产队,作为
麦季计算超购加价的依据。  1981年, 实行粮食购销差额调拨包干制度。 济南市核
定章丘县年度包干征购3250万公斤,一定三年不变;县对下安排3485万公斤,计算超
购加价仍以原包购基数为依据。 大豆购价提高后退出包购范围, 全县核减包购任务
21.5万公斤。1982年,济南市废除原定征购基数,改定章丘县超购加价基数为1994万
公斤, 实行以县为单位统算:超基数多购的粮食, 加价款由上级财政负担;在基数
以内支付的加价款,由县财政负担。1985年,粮食统购制度取消。济南市核定章丘县
合同定购任务3000万公斤,执行"倒三七"比例价格 (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
购价) 。并按全部价款计算,每百元奖售化肥40公斤、平价柴油3公斤,兑现到户。

    章丘县1985年各乡(镇)粮食定购任务表
    单位: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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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名称  │ 全年定 │     其         中      │  乡(镇)名称  │ 全年定 │    其 中               ┃
┃                │ 购任务 ├────┬───┬───┤                │ 购任务 ├────┬───┬───┨
┃                │        │  小麦  │ 玉米 │ 大米 │                │        │  小麦  │ 玉米 │ 小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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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3000  │  2500  │ 490  │  10  │     黄  河     │   75   │   65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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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  水     │ 253.15 │ 211.1  │32.05 │  10  │     高官寨     │   75   │   55   │  20  │      ┃
┠────────┼────┼────┼───┼───┼────────┼────┼────┼───┼───┨
┃     枣  园     │  180   │  170   │  10  │      │     辛  寨     │   70   │   7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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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绣  惠     │  350   │  350   │      │      │     白云湖     │ 210.25 │ 194.85 │ 1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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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公庄     │  175   │  125   │  50  │      │     宁家埠     │ 380.75 │ 346.15 │ 34.6 │      ┃
┠────────┼────┼────┼───┼───┼────────┼────┼────┼───┼───┨
┃     刁  镇     │  325   │  325   │      │      │     党  家     │ 176.7  │ 175.7  │  1   │      ┃
┠────────┼────┼────┼───┼───┼────────┼────┼────┼───┼───┨
┃     水  寨     │  109   │  109   │      │      │     山后寨     │ 65.85  │  41.4  │24.45 │      ┃
┠────────┼────┼────┼───┼───┼────────┼────┼────┼───┼───┨
┃     文  祖     │ 41.25  │ 12.35  │ 28.9 │      │     旭  升     │ 50.85  │   20   │30.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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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埠  村     │ 109.75 │  43.5  │66.25 │      │     曹  范     │   40   │   15   │  25  │      ┃
┠────────┼────┼────┼───┼───┼────────┼────┼────┼───┼───┨
┃     龙  山     │ 87.45  │ 70.95  │ 16.5 │      │     阎家峪     │   0    │   0    │  0   │      ┃
┠────────┼────┼────┼───┼───┼────────┼────┼────┼───┼───┨
┃     普  集     │  154   │  80.5  │ 73.5 │      │     官  庄     │   71   │  19.5  │ 51.5 │      ┃
┠────────┼────┼────┼───┼───┼────────┼────┼────┼───┼───┨
┃     垛  庄     │   0    │   0    │  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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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1985年章丘县粮食产、购、留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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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间    │      粮食总产      │                  国 家 征 购                   │   购后人均占有量   ┃
┃              │                    │                                                │       (公斤)       ┃
┃              ├────┬─────┼────┬──────────────┬────┼──┬───┬───┨
┃              │  数量  │ 人均占有 │  数量  │         占总产(%)         │人均负担│平均│ 最高 │ 最低 ┃
┃              │(万公斤)│  (公斤)  │(万公斤)├───┬─────┬────┤ (公斤) │    │ 年份 │ 年份 ┃
┃              │        │          │        │平 均 │ 最高年份 │最低年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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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恢复时期   │ 39 134 │   218    │ 7 960  │20.34 │  22.97   │ 15.81  │   44   │174 │ 180  │ 169  ┃
┃ (1950~1952) │        │          │        │      │          │        │        │    │      │      ┃
┠───────┼────┼─────┼────┼───┼─────┼────┼────┼──┼───┼───┨
┃  "一五"时期  │ 81 962 │   267    │ 19 788 │24.14 │   30.5   │ 20.47  │   65   │203 │ 254  │ 154  ┃
┃ (1953~1957) │        │          │        │      │          │        │        │    │      │      ┃
┠───────┼────┼─────┼────┼───┼─────┼────┼────┼──┼───┼───┨
┃  "二五"时期  │ 60 400 │   202    │ 12 245 │20.27 │  26.72   │ 12.47  │   41   │161 │ 239  │ 123  ┃
┃ (1958~1962) │        │          │        │      │          │        │        │    │      │      ┃
┠───────┼────┼─────┼────┼───┼─────┼────┼────┼──┼───┼───┨
┃   调整时期   │ 31 042 │   231    │ 7 958  │17.28 │  19.36   │ 14.66  │   40   │191 │ 225  │ 168  ┃
┃ (1963~1965) │        │          │        │      │          │        │        │    │      │      ┃
┠───────┼────┼─────┼────┼───┼─────┼────┼────┼──┼───┤      ┃
┃  "三五"时期  │ 88 151 │   240    │ 13 010 │14.75 │  15.58   │ 13.01  │   36   │204 │ 224  │      ┃
┃ (1966~1970) │        │          │        │      │          │        │        │    │      │      ┃
┠───────┼────┼─────┼────┼───┼─────┼────┼────┼──┼───┼───┨
┃  "四五"时期  │109 106 │   270    │ 15 065 │ 13.8 │  14.56   │  12.8  │   38   │233 │ 258  │ 217  ┃
┃ (1971~1975) │        │          │        │      │          │        │        │    │      │      ┃
┠───────┼────┼─────┼────┼───┼─────┼────┼────┼──┼───┼───┨
┃  "五五"时期  │142 963 │   339    │ 16 754 │11.72 │  12.75   │ 10.64  │   40   │300 │ 338  │ 254  ┃
┃ (1976~1980) │        │          │        │      │          │        │        │    │      │      ┃
┠───────┼────┼─────┼────┼───┼─────┼────┤        ├──┼───┼───┨
┃  "六五"时期  │168 555 │   395    │ 17 119 │10.15 │  12.74   │  8.25  │        │355 │ 419  │ 279  ┃
┃ (1981~1985)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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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丘县粮油议购情况表
    单位: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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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份   │   粮  食   │  油  料  │   油  脂   │   年  份   │   粮  食   │  油  料  │   油  脂   ┃
┠──────┼──────┼─────┼──────┼──────┼──────┼─────┼──────┨
┃    1963    │     85     │   3.9    │    0.45    │    1974    │     6      │          │0.9         ┃
┠──────┼──────┼─────┼──────┼──────┼──────┼─────┼──────┨
┃    1965    │    505     │   23.5   │    18.7    │    1975    │    3.5     │          │0.85        ┃
┠──────┼──────┼─────┼──────┼──────┼──────┼─────┼──────┨
┃    1966    │    128     │   1.2    │    1.5     │    1976    │     1      │          │0.8         ┃
┠──────┼──────┼─────┼──────┼──────┼──────┼─────┼──────┨
┃    1968    │     5      │          │            │    1978    │   208.5    │   0.75   │0.05        ┃
┠──────┼──────┼─────┼──────┼──────┼──────┼─────┼──────┨
┃    1970    │    4.5     │          │    0.3     │    1980    │   423.5    │   30.2   │1.75        ┃
┠──────┼──────┼─────┼──────┼──────┼──────┼─────┼──────┨
┃    1972    │     25     │          │    0.7     │    1983    │    652     │   1.35   │5.05        ┃
┠──────┼──────┼─────┼──────┼──────┼──────┼─────┼──────┨
┃    1973    │    28.5    │          │    0.5     │    1985    │   709.5    │   35.7   │   19.55    ┃
┗━━━━━━┷━━━━━━┷━━━━━┷━━━━━━┷━━━━━━┷━━━━━━┷━━━━━┷━━━━━━┛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