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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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粮 清末,以征收田赋为支付国用的主要财源。田赋征收的实物部分为本色
米,因多由水路转运至京,故通称漕粮(米) ;用银两抵纳谓折色。1748年(乾隆十三
年),田赋改按上、中、下、荒地分等定率,阖邑额征米16198石。1863年(同治二年)
后,漕米征收虽按石斗升计算,实则折取制钱。1896年 (光绪二十二年) ,全县成熟
地14491顷5亩5分,征本色米21841石。
民国初,沿清制,每征米一石加耗米1斗5升,共收京钱13800文。1915年 (民国4
年),改定漕米每石折征6元(银元)。
1919年(民国8年) ,全县实有征粮田13797顷71亩4分,漕粮折征银元9.11万元。
1925至1927年(民国14至16年),漕米每石征洋增至8元。翌年,恢复按6元征收。1929
年(民国18年) ,全县裁粮赋银为73375两,实征漕米15243石,折银元9.15万元。"七
七"事变后,日军横征暴敛,人民负担日重。1938年(民国27年)5月,济南道派督学金
祖光等到章丘视察后报称:"……该县于本年一月初开始派征,截至5月已征谷1.65万
公斤"。1943年11月,民国县政府征存小麦3369.9公斤。1944年1月19日,山东省政府
致电章丘等县称: "查经征三十二年度省款机关津贴食粮第一期小麦早逾定限,唯该
县民欠尚巨,殊属催征不力"。1946年6月,为支援解放战争,章丘县政府,参照《山
东省三十五年度征收公粮办法》 开征公粮,按照"敌占区低于游击区,游击区低于解
放区"的原则, 核定当年任务191.5万公斤,实际征收149.1万公斤。章历县政府按渤
海区规定征收公粮180多万公斤。1947年,民国县政府按全县赋银6.5万两计,每两以
4元为基数, 每元征小麦一斗三升,通知到户,限三个月内缴齐。逾期不缴者,按欠
额加征5~20%, 直到司法机关强制。章丘、章历县政府,依山东省定人均六分一厘
地起征,累进定率24级。最低按2%计算,每亩负担1.5公斤;最高按35%计算,每亩
负担26.25公斤。 全年一次计算,麦征五分之二,秋季改按人均五分一厘起征。累进
定率9级,最低负担率5%,每亩征粮3.75公斤。最高负担率20%,每亩征粮15公斤。
章丘县实征麦粮191.12万公斤,秋粮131.62万公斤;章历县仅征麦粮248.04万公斤。
1948年上半年,民国县政府规定每亩田赋粮2公斤、保安军粮4公斤、县级经费粮19公
斤,共计每亩25公斤,麦征六成,余纳秋粮。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抵制,民国县
政府的粮食征筹未如期实施。济南解放后,公粮征收标准全省统一规定:每亩年征公
粮15公斤,人均占有土地2亩以下者,每人免征7分地;2.01至3亩者,每人免征5分地;
3亩以上一律按实有地亩计征。 全年一次计算, 麦征三分之一。 章丘县实征公粮
532.38万公斤。 章历县按新解放区征收办法:麦季人均占有土地1亩以上起征,累进
定率10级, 每亩负担1至7.5公斤;秋季累进定率改为14级,每亩负担3至20公斤,全
年借征公粮154.33万公斤。1949年,公粮并入农业税征收,实行粮赋并征。规定:每
人扣除7分地免负担外, 每亩征收公粮15公斤、田赋粮2.5公斤、柴草粮2.5公斤、附
加乡村经费粮3公斤,合并一次计算,分麦秋两季征收。新解放区按人均8分地起征,
累进定率18级, 每亩负担2.5至35公斤。为支援解放军渡江南进,在开征前奉命预借
公粮。 章丘县实征农业税粮906.79万公斤(含预借86.45万公斤);章历县按新区规
定实征农业税粮797.19万公斤(含预借136.37万公斤)。新中国成立后,实行有免税
额的比例税制:按农户收入每人扣除50公斤产量后,余额按20%计征。从1952年起,
实行"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统一累进"的赋税政策。1953年,实行粮食统
购统销后, 农业税征粮和统购余粮任务指标,由县政府分别核定。从1 956年农业合
作化至1984年,农业税改征货币前,征、购粮指标一并下达, 统称"征购任务"。 按
照先征后购的原则, 由粮食部门具体实施。1985年,全县征购粮食3214.5万公斤。
购粮 清末民国时期,粮油流通领域处于自由贸易、互相竞争状态。1950年,
国营粮食公司成立后,采取"吞吐结合"的方式参与市场调节,限制投机倒把,稳定粮
价。国营粮食商业经营比重逐步上升到社会总贸易量的70%以上,基本控制粮食市场,
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1953年11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
划供应的决议》,基本政策为:"余粮多者多购,余粮少者少购,无余粮者不购"。实
施中层层加码,一度造成粮食紧张。1954年,实行"查田定产,依率计购"政策。全县
17个区, 麦季按4种类型,每人分别扣除50公斤、45公斤、37.5公斤、35公斤免购额
后,人均余粮5.5公斤起购,按七级定率统购65~88%。秋季,按规定标准扣除种子、
口粮、 饲料和应纳公粮后,人均余粮5.5公斤起购,按十级定率统购55~90%,1955
至1957年,实行"定产、定购、定销"政策。根据农户的土地质量、自然条件和经营水
平,评定常年产量。按规定扣除口粮、种子、饲料、机动粮和应纳公粮后,余者按90
%(富农按95%)计算,全县核定到户的统购任务为2515.5万公斤(后合并为社的任务),
一定三年不变。 19 57年,粮食统销紧张。章丘县根据中共山东省委规定,完成国家
粮食征购任务后,由供销社负责从市场议购粮食。1958年,搞浮夸,高估产,导致高
征购。后继自然灾害,粮食减产,群众生活遇到严重困难。从1961年起,实行粮食包
产包购,超交奖励。1963年7月,从市场议购粮食的业务改由粮食部门负责。1964年3
月,粮食议购业务,按城乡市场分别划归商业局和供销社经营。
1965至1970年,实行粮食包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文化大革命"期间,粮油议价
购销被视为资本主义经营,受到"批判"、停止。1971年,泰安地革委核定章丘县粮食
包购任务2750万公斤,贯彻以丰补歉的方针,超购粮食给予加价20%的奖励。为避免
购过头粮, 规定以集体分配口粮为标志的征购起点: 初为125公斤, 后逐步提高到
150公斤。1979年, 粮食包购任务改为一定五年不变。泰安地革委将章丘县的粮食征
购基数调整为3045万公斤。从此征购起点提高到165公斤,超购加价幅度提高到30%。
但因调整后的征购基数是在前定任务明显偏重的基础上继续加码,故在粮食分配上,
为保国家征购,对集体扣留和社员口粮仍须打紧安排。
1978年, 征购起点提高到182.5公斤,交售大豆按1公斤顶2公斤计算。是年,章
丘县奉命扩种棉花10万亩,粮食征购任务未核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新认
识粮食议购议销在市场调节中的作用,从市场议购粮食的业务恢复。1979年,济南市
给章丘县核减粮食征购任务150万公斤,以示对粮田面积减少的照顾。从当年夏季起,
超购粮食加价幅度提高到50%。从1980年起,为以夏促秋,实行夏粮超购加价当季结
算付款的办法。县革委确定夏粮征购以1505万公斤为基础,逐级落实到生产队,作为
麦季计算超购加价的依据。 1981年, 实行粮食购销差额调拨包干制度。 济南市核
定章丘县年度包干征购3250万公斤,一定三年不变;县对下安排3485万公斤,计算超
购加价仍以原包购基数为依据。 大豆购价提高后退出包购范围, 全县核减包购任务
21.5万公斤。1982年,济南市废除原定征购基数,改定章丘县超购加价基数为1994万
公斤, 实行以县为单位统算:超基数多购的粮食, 加价款由上级财政负担;在基数
以内支付的加价款,由县财政负担。1985年,粮食统购制度取消。济南市核定章丘县
合同定购任务3000万公斤,执行"倒三七"比例价格 (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
购价) 。并按全部价款计算,每百元奖售化肥40公斤、平价柴油3公斤,兑现到户。

章丘县1985年各乡(镇)粮食定购任务表
单位: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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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名称 │ 全年定 │ 其 中 │ 乡(镇)名称 │ 全年定 │ 其 中 ┃
┃ │ 购任务 ├────┬───┬───┤ │ 购任务 ├────┬───┬───┨
┃ │ │ 小麦 │ 玉米 │ 大米 │ │ │ 小麦 │ 玉米 │ 小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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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3000 │ 2500 │ 490 │ 10 │ 黄 河 │ 75 │ 65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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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 水 │ 253.15 │ 211.1 │32.05 │ 10 │ 高官寨 │ 75 │ 55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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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 园 │ 180 │ 170 │ 10 │ │ 辛 寨 │ 70 │ 7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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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绣 惠 │ 350 │ 350 │ │ │ 白云湖 │ 210.25 │ 194.85 │ 1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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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公庄 │ 175 │ 125 │ 50 │ │ 宁家埠 │ 380.75 │ 346.15 │ 3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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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刁 镇 │ 325 │ 325 │ │ │ 党 家 │ 176.7 │ 175.7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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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 寨 │ 109 │ 109 │ │ │ 山后寨 │ 65.85 │ 41.4 │24.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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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祖 │ 41.25 │ 12.35 │ 28.9 │ │ 旭 升 │ 50.85 │ 20 │30.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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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埠 村 │ 109.75 │ 43.5 │66.25 │ │ 曹 范 │ 40 │ 15 │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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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 山 │ 87.45 │ 70.95 │ 16.5 │ │ 阎家峪 │ 0 │ 0 │ 0 │ ┃
┠────────┼────┼────┼───┼───┼────────┼────┼────┼───┼───┨
┃ 普 集 │ 154 │ 80.5 │ 73.5 │ │ 官 庄 │ 71 │ 19.5 │ 51.5 │ ┃
┠────────┼────┼────┼───┼───┼────────┼────┼────┼───┼───┨
┃ 垛 庄 │ 0 │ 0 │ 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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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985年章丘县粮食产、购、留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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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间 │ 粮食总产 │ 国 家 征 购 │ 购后人均占有量 ┃
┃ │ │ │ (公斤) ┃
┃ ├────┬─────┼────┬──────────────┬────┼──┬───┬───┨
┃ │ 数量 │ 人均占有 │ 数量 │ 占总产(%) │人均负担│平均│ 最高 │ 最低 ┃
┃ │(万公斤)│ (公斤) │(万公斤)├───┬─────┬────┤ (公斤) │ │ 年份 │ 年份 ┃
┃ │ │ │ │平 均 │ 最高年份 │最低年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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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恢复时期 │ 39 134 │ 218 │ 7 960 │20.34 │ 22.97 │ 15.81 │ 44 │174 │ 180 │ 169 ┃
┃ (1950~1952)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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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时期 │ 81 962 │ 267 │ 19 788 │24.14 │ 30.5 │ 20.47 │ 65 │203 │ 254 │ 154 ┃
┃ (1953~1957) │ │ │ │ │ │ │ │ │ │ ┃
┠───────┼────┼─────┼────┼───┼─────┼────┼────┼──┼───┼───┨
┃ "二五"时期 │ 60 400 │ 202 │ 12 245 │20.27 │ 26.72 │ 12.47 │ 41 │161 │ 239 │ 123 ┃
┃ (1958~1962) │ │ │ │ │ │ │ │ │ │ ┃
┠───────┼────┼─────┼────┼───┼─────┼────┼────┼──┼───┼───┨
┃ 调整时期 │ 31 042 │ 231 │ 7 958 │17.28 │ 19.36 │ 14.66 │ 40 │191 │ 225 │ 168 ┃
┃ (1963~1965) │ │ │ │ │ │ │ │ │ │ ┃
┠───────┼────┼─────┼────┼───┼─────┼────┼────┼──┼───┤ ┃
┃ "三五"时期 │ 88 151 │ 240 │ 13 010 │14.75 │ 15.58 │ 13.01 │ 36 │204 │ 224 │ ┃
┃ (1966~1970) │ │ │ │ │ │ │ │ │ │ ┃
┠───────┼────┼─────┼────┼───┼─────┼────┼────┼──┼───┼───┨
┃ "四五"时期 │109 106 │ 270 │ 15 065 │ 13.8 │ 14.56 │ 12.8 │ 38 │233 │ 258 │ 217 ┃
┃ (1971~1975) │ │ │ │ │ │ │ │ │ │ ┃
┠───────┼────┼─────┼────┼───┼─────┼────┼────┼──┼───┼───┨
┃ "五五"时期 │142 963 │ 339 │ 16 754 │11.72 │ 12.75 │ 10.64 │ 40 │300 │ 338 │ 254 ┃
┃ (1976~1980) │ │ │ │ │ │ │ │ │ │ ┃
┠───────┼────┼─────┼────┼───┼─────┼────┤ ├──┼───┼───┨
┃ "六五"时期 │168 555 │ 395 │ 17 119 │10.15 │ 12.74 │ 8.25 │ │355 │ 419 │ 279 ┃
┃ (1981~1985)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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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县粮油议购情况表
单位: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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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份 │ 粮 食 │ 油 料 │ 油 脂 │ 年 份 │ 粮 食 │ 油 料 │ 油 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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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 │ 85 │ 3.9 │ 0.45 │ 1974 │ 6 │ │0.9 ┃
┠──────┼──────┼─────┼──────┼──────┼──────┼─────┼──────┨
┃ 1965 │ 505 │ 23.5 │ 18.7 │ 1975 │ 3.5 │ │0.85 ┃
┠──────┼──────┼─────┼──────┼──────┼──────┼─────┼──────┨
┃ 1966 │ 128 │ 1.2 │ 1.5 │ 1976 │ 1 │ │0.8 ┃
┠──────┼──────┼─────┼──────┼──────┼──────┼─────┼──────┨
┃ 1968 │ 5 │ │ │ 1978 │ 208.5 │ 0.75 │0.05 ┃
┠──────┼──────┼─────┼──────┼──────┼──────┼─────┼──────┨
┃ 1970 │ 4.5 │ │ 0.3 │ 1980 │ 423.5 │ 30.2 │1.75 ┃
┠──────┼──────┼─────┼──────┼──────┼──────┼─────┼──────┨
┃ 1972 │ 25 │ │ 0.7 │ 1983 │ 652 │ 1.35 │5.05 ┃
┠──────┼──────┼─────┼──────┼──────┼──────┼─────┼──────┨
┃ 1973 │ 28.5 │ │ 0.5 │ 1985 │ 709.5 │ 35.7 │ 1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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