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依法治林 资料库:章丘市情资料库 章节:章丘县志1840~198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a/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a/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a/section/2/article/19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a/section/2/article/19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清末、民国时期,境内治林无法可依。 1949年以来,章丘、章历两县人民政府为保护、发展林木,在各个不同的历史阶 段,结合地方实际,制订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依法治林,使林业兴旺发达。 进入70年代,随着林业的振兴,社、队普遍建立护林组织。公社建有护林领导小 组,生产队设护林员(山区大村4至5人;平原生产队1至2人),公路干线雇佣护林员。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简称森林法)颁布后,境内治林法规日趋完善。 1985年,护林队伍发展到3000多人,县林业局统一印发了《护林员证》。建立健全林 木采伐管理制度。设立路卡检查,对乱砍滥伐者严加处罚,有效地制止了乱砍滥伐森 林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