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依法治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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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境内治林无法可依。
1949年以来,章丘、章历两县人民政府为保护、发展林木,在各个不同的历史阶
段,结合地方实际,制订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依法治林,使林业兴旺发达。
进入70年代,随着林业的振兴,社、队普遍建立护林组织。公社建有护林领导小
组,生产队设护林员(山区大村4至5人;平原生产队1至2人),公路干线雇佣护林员。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简称森林法)颁布后,境内治林法规日趋完善。
1985年,护林队伍发展到3000多人,县林业局统一印发了《护林员证》。建立健全林
木采伐管理制度。设立路卡检查,对乱砍滥伐者严加处罚,有效地制止了乱砍滥伐森
林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