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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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林木管理体制主要为私营。
新中国成立后,国营、集体、国家与集体合营林业发展起来。1985年,境内营林
体制主要有4种形式,即:国营林场(含苗圃) 、国家与集体合营林场、集体联营林场
及专业户营林。
国营 属全民所有制。1932年(民国21年) ,境内有县属林场3处,总面积2950
亩。所植树株均未成材。 1985年,全县有国营林场2处,面积共1.08万亩,林木总蓄
积量为4.35万立方米;国营苗圃4处,面积共794.9亩。
国家集体合营 1963年, 根据国家农林部"依靠社队集体造林为主,同时开展
国社合营造林"的指示, 由国家投资,与社队签订合同,营造一部分国家、集体合营
林。1974年,全县16处公社有国家、集体合营林场40处,其中甲种形式的26处,乙种
形式的14处。原订合同面积5.74万亩,已造林3.62万亩,林木蓄积量约5030立方米,
间伐124.2立方米。 甲种形式,国家负担种苗、整地、造林、抚育、管理费和药械费
等。社、队出劳力、土地,负责造林。成材采伐,国家与社队按"三、七"或"四、六"
分成。乙种形式,国家负担种苗和部分造林工资,由社、队组织造林、营林。成材采
伐,国家与社、队按"三、七"或"四、六"分成。1978年以来,国、社合营林场形式为:
国家每亩造林投资10元,一次投足,由社、队负责育苗、造林、管理,收益国家与社、
队"二、 八"分成。 1983年,国、社合营林场40处,签订合同面积5.34万亩,总投资
29.51万元,全部转为社、队集体经营。
社队联营和队办 社、队集体林场 (队办称林业队) ,为农村造林事业的主体。
1980年, 全县有社、队联营林场2处,面积2840亩;队办林场35处,面积8.79万亩。
专业劳力1511人。林木总蓄积量2.46万立方米,年采伐量770立方米。其形式有3种:
一是,解放后接管的旧官有、私有、寺庙林。如:桃花山林场、女郎山林场、锦屏山
林场等。因这些林场不大,国家管理不便,故接管后由所在乡 (镇) 政府安排看管。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转为社队联营集体林场。二是,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建立了一
批林业合作社。 有胡山区下井子和西八井林业合作社等。三是,7 0年代,在"农业
学大寨"高潮中,提倡"社社队队办三场(农场、林场、牧场)",建立了一批集体林场。
经济联合体与专业户 1981年以来,在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中,多数集体林场
折价由专业户经营。 1984年,有林业联合体6个,经营面积7300亩;林业专业户1.14
万户, 承包荒山面积9.8万亩;承包荒滩者650户,面积2.2万亩;承包片林者4561户,
面积13.8万亩; 承包育苗者6166户, 面积1.09万亩。曹范乡农民芦士斌,承包荒山
420亩, 在梯田、堰边种植干鲜果树,山上全部造林。1985年,林业收入2000元,为
全县第一个承包荒山大户。垛庄镇南峪靳成业,承包育苗27亩。1985年,育商品苗收
入8万元,纯利5万元,为全县第一家承包育苗专业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