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老年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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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年人供养
1989年5月, 全县农村开展《家庭赡养协议书》签订工作。2002~2005年,全市采用统
一合同文本,下发到乡镇(街道),由村委会统一负责签订,乡镇(街道)老龄办定期
检查,村“老工委”督促落实。至2005年底,全市累计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16万余
份,签订率98%以上,兑现率99%以上,使老年人衣、食、住、行等方面得到有效保障,
促进了农村家庭养老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老年人优待
百岁老人生活补贴 1991年10月,县老龄委会同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为全县城乡社会百
岁老人发放生活救济费。补助标准为:非农业人口百岁老人每人每月30元;农业人口百
岁老人每人每月25元。 1995年10月,分别提高到50元和45元。1997年4月,统一提高到
每人每月80元。 1998年1月1日起, 改为每月按个人实际年龄数发放(每岁1元) 。至
2005年,全市共有30名百岁老年人按季度领取了长寿补贴金。
其他优待 1991年8月, 县老龄委与城建委、老干部局联合下发《全县离退休干部免费
游览公园和其他旅游景点的意见》 。1992年5月,与县卫生局联合制定《关于对全县高
龄老年人实行医疗保健优待的意见》,规定对全县80岁以上老年人在挂号、就诊、取药、
住院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90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卡片,实行巡回医疗,每年免费
查体1次。 1993年10月,中共章丘市委、市人民政府转发济南市老龄委《关于对七十岁
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待照顾的意见》,并制订印发具体实施方案。规定凡年满70岁以上的
老年人凭《优待证》除可享受看病、乘车、购物、游览公园等10项优待照顾外,农村老
年人凭《优待证》可享受免除村提留、乡(镇)统筹照顾。1994~2001年,为全市农村
70岁以上老年人免除乡统筹、 村提留款达2670万元。2002~2003年,为全市5万余名70
岁以上老年人免除新增农业税及附加和公益事业金793万元。 为更好贯彻落实各项老年
人优待规定,全市公园、风景区、旅游景点及车站、公交车、医院、公厕等社会服务窗
口和公共文化娱乐场所,都设立了“老年人免费”“老年人优先”等明显标志。境内所
有公园全部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旅游景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向老
年人优惠开放;医院挂号就诊、法律援助、涉老案件受理等行业服务窗口普遍对老年人
实行优待、优惠、减免照顾。每年“老人节”开展“尊老敬老”评比表彰和丰富多彩的
庆祝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