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费医疗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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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5月, 全县实行公费医疗包干,按实有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将经费拨到各单位,
自行管理,取消使用公费医疗证。1984年10月,包干到人:退休人员每月4.00元,在职
人员中,30年以上工龄的每月3.00元,其他:每人月2.00元,因病住院实报实销。1985
年,县政府出台《章丘县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由县统一管理改为县、乡镇两级管理,
各单位为属地管理,县乡分开核算,医疗费用超支于年终由县财政适当补助。1986年,
建立县军队干部休养所,进所26人,享受公费医疗,其经费由部队支付,不足部分由县
财政于年终给予补助。1987年,卫生院、兽医站、学校等部门划归乡镇政府管理,县、
乡公费医疗彻底分开核算。由于乡镇财政收入水平不同,在22个乡镇工作的人员公费医
疗待遇明显不同,但都有不同程度的保障。在县直各部门工作的人员,仍由县政府列预
算, 实行统一的公费医疗管理。1994年5月11日,市政府以章政发[1994]14号文下发
“公费医疗管理补充规定”,明确了自费范围。同年,章政办发[1994]71号文件对离
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做了具体规定。 1999年4月30日,公费医疗管理由市卫生局划归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至2005年,城镇职工全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