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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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教育经费主要是事业费拨款、社会捐资和勤工俭学等。办公费标准,县属全日
制普通中学每班月发50元, 章丘四中每班月发60元;一般联办初中,每班月发5元,重
点联中15元。1988年12月,县政府下发《关于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暂行办法》,实行
“乡征、县管、乡用”;城市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用于改善县级以上公办中小
学和职业中学办学条件。
20世纪90年代,教育经费增加较快,增幅较大。1990~1993年,全市(县)每年教育经
费分别为1698.6万元、 1866万元、2242.7万元、2873.9万元。1995年2月,市政府下发
《关于增加教育投入优先发展教育的决定》,要求保证“三个增长”,即: 对教育拨款
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教师工资
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同时规定: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1995 年要达到财政总支出
的30%以上;在校生公用经费到1996年全部达到省定标准,即高中生人均100元以上,初
中生人均65元以上,小学生人均33元以上。
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停止征收。2004年4月7日,制定《章丘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通知》,指出中小学公用经费来源于
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以及市、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安排。现行农
村初中杂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常年140元,城区初中180元,政府拨付每生每年65元;农
村小学杂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元, 城区小学110元, 政府拨付每生每年45元。
2005年3月,将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对农村中小学实行一校一卡。
5月, 章丘市委、市政府制定《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及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实
施“一免一补”的意见》,从2005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免除贫
困家庭学生的课本费,并对特困生给予每生每年300元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