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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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1989年,调节工作主要由司法助理员和调解委员会负责,全县有司法助理员22人,
村调解委员会895个,共调处纠纷1.92万件,成功率97%。1991年底,开展“建设规范化
司法所” 活动。 县司法局制定《司法所升级达标标准》,各项业务实行目标化管理。
1992年,经省和济南市达标验收,10个司法所被评为省级先进司法所。1995年底,全市
18个司法所达到省级先进司法所标准。 10年间共调解处理各类民间纠纷3.8万件,调解
成功3.65万件,成功率96.05%。1996年,全市有18个司法所被评为省级所,占总数的82
%,市级所4个,占18%。1998年,官庄、枣园、普集等7个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实行
分离。1999年,龙山、刁镇、辛寨等乡镇实行两所分离。至2000年2月,建立起市、乡、
村三级调解网络。 1996~2005年, 民事调解组织共受理民间纠纷48703件, 调处成功
46048件,调解成功率94.5%;防止民事转刑事案件201起,涉及38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