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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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加大审判监督力度,推行办案审限跟踪、催办、督办制度,在法定审期届满一
个月向主审法官发出催办函或召开督办会,限定日期结案。20世纪90年代末期,市法院
实行案件质量通报、公示制度,逐月对全院及所属法庭审结案件质量进行评查考核,结
果张榜公示,通报全院。1997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办案责任
追究条例》和《山东省司法人员违法办案追究条例》以及市法院制定的《错案与违法办
案责任追究制度》,设立审判监督庭,负责案件的限期审理和审判结果。从组织机构到
审判程序真正实现限办、催办和查办“一条龙”监督。坚持实行办案人员同当事人签订
“双向条约”,开展年度内邀请当事人评议法官活动,向请进来的当事人发放“请您监
督”书面材料,接受当事人监督。1998年,成立“干警违法违纪举报中心”,设立举报
信箱和举报电话,广泛征求意见和接受监督。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规定,执行部分案件
备案制度和监督制度。 先后对缓刑、 拘役等68件刑事案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备案。
1999年始,实行案件质量通报公示制度。每月对全院所结案件质量评查考核,结果张榜
公布。2003年,在全省审判质量监督经验交流会上,章丘市法院做了《加大案件考评力
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典型发言,被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丁义军誉为“章丘模式”。
至2005年,无“错案”“病案”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