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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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行政审判始于1989年,当时无专门法律可循,主要办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
处理或处罚决定。1989年4月《行政诉讼法》颁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借
鉴外地经验, 在县土管局、交通局等7个行政部门设立巡回法庭,指导解决大量诉讼案
件。1995年,市法院开展“严肃执法年”活动,整顿审判秩序,撤销派出法庭,在全市
45个执法部门聘请司法联络员118名, 继续为机关服务。至1995年底,受理行政案件92
件,审结82件,其中维护机关处理、处罚47件,撤销5件,撤诉21件,其它处理9件,分
别占57%、6%、26%、11%;此间办理行政执行案件268件。1996~2000年,共受理行政案
件412件,审结406件。在行政审判中坚持“监督与维护并重”“教育与保护并举”方针,
对乡镇政府申请执行的涉及农民负担案件,坚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行政机关决定的合
法性;一方面加强对农民的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促使群众自觉履行义务;另一方
面维护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保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融洽了干群关系。1999年,最高
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审判制度日趋健全、操作程序日趋完善。
2001~2005年,市法院收受行政案件442件,连同原来积压案件,审结470件。行政诉讼
审判无一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