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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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县法院以理顺农村经济关系、解决经济发展
中的障碍和纠纷为重点,全年共审结经济矛盾案件1614件。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
以审理生产、流通、金融领域的经济纠纷案件为中心,认真执行《经济合同法》。参与
经济领域的综合治理,定期下乡村、进企业理顺经济关系,并实行审判人员“包厂”提
供法律服务。在全市(县)企业中普遍聘请“联络员”,指导其审查、签订经济合同。
1994年, 共审结经济案件1928件,标的额突破亿元;同年举办培训班5次。1995年,审
结经济案件1925件, 标的额上升为1.37亿元。1996~2000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12841
件, 审结12679件, 标的额9.8亿元。其中,审结购销合同案件1831件;借款合同案件
4414件; 其它经济纠纷案610件,依法追缴非法借款利息45万元。依法审结企业破产案
件74件, 其中市属企业38件,乡镇企业36件,标的额达4亿元;共审结农村土地、果园
承包、 租赁及销售农用生产资料纠纷案件841件。2001~2005年,共审结各类经济案件
10638件,标的额10亿元,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