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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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前,民事案件审理程序执行1982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民事案
件审判实行公开、合议、回避、代理等诉讼制度。1987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全县
实施“一乡一庭”制,方便百姓就近办案。文祖法庭对老弱病残的赡养案件施行“庭院
设庭”“炕头开庭”,推行省内外。1989年始,章丘法院开始探索和改革传统的民事审
判方式,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试行“一公开、三为主”(公开审判;以当事人
举证为主,以开庭调查为主,以发挥合议庭作用为主)的方法。1995年,审判方式的改
革重心转移到庭审方式上,主要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
则,庭审由“究问式”变为“控辩式”,即由双方当事人互相举证、质证、辩论,法官
主要是听证、认证,提高了办案质量。至2005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26万件,审结1.24
万件,其中婚姻、家庭案4565件,宅基地案件815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815件,其它
民事案件6221件,分别占37%、6.6%、6.6%和49.8%。
20世纪90年代末,普集法庭探索总结出“辛、心、欣、新、信”和上任庭长“精、静、
竞、净、敬”的五字工作法,形成了独特的为民办案工作品牌。1996~2000年,市法院
共受理民事案件14891件,审结14631件;针对民事案件的性质,坚持多做调解、疏导工
作;审结离婚案件3247件,赡养案件592件,未因工作不妥引发矛盾激化和当事人上诉,
维护了安定团结。2000年起,绣惠法庭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家庭的做法,在全省得到推
广。2001~2005年,市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30465件,审结30279件。在审判中注重“和
为贵”“调解为上”,化解了大量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