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反贪污贿赂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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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42起,其中万元以上大案11起,占立案
数的26.19%。1988年,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先后立案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80起,其
中查处贪污贿赂等重点案件41起, 占立案数的51.25%,挽回各类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1989年, 反贪污贿赂工作向纵深发展。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敦
促经济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通告》发布后,在《通告》期限内,对坦白自首、主动交代
问题的8名经济犯罪分子免予起诉,从宽处理;对3名拒不坦白交待问题、翻证翻供、企
图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依法逮捕,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后收到群众举报信89封,
20人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立案查处各类经济犯案件25起(其中坦白自首15起),追缴
赃款51万元。是年,共立案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51起,其中贪污贿赂案件31起,挽回
各类经济损失110余万元。 1993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要求,市检察院
进一步突出打击重点, 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 至1995年,共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
100起,其中大要案80起,挽回各类经济损失583万余元。1995年,立案查处的40起贪污
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中,涉及正处级领导干部1人,副处级领导干部2人,正局级领导干
部7人, 副局级领导干部4人。1996~2000年,共立案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58起,挽
回经济损失1500万元。至2005年,市(县)检察院共立案查处各类贪污、贿赂、挪用公
款等经济犯罪案件656起67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