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监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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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所设施
1986年,县看守所与公安局预审科合并,有监室12间,可容纳犯罪嫌疑人96人。1992年,
预审科与看守所分离。2002年5月,看守所与治安拘留所合并,成立监管大队。2003年,
市公安局对看守所和拘留所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占地面积1.5万平方米,设有监室22间,
治安拘留所设拘室10间,医务室、微机室、档案室、图书室、电教室、交通、通讯等设
施完善。建成信息管理系统,对监管人员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监管执法
1986~2005年,加强对监管执法各个环节的审查把关,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确保执法过错零目标。一是严格规范看守所在罪犯留所服刑、保外就医、减刑、假释呈
报等执法工作的审批程序,杜绝违规办案行为。二是加强监所与武警、监所与检察院、
法院和办案单位的联系,定期召开联系会和动态分析会,及时对超期羁押、不宜关押等
情况提出司法建议。严格实行案件催办制度,杜绝因办案人员疏忽延误而发生超期羁押。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完善被监管人员合法权利告知、
约见驻所检察人员、辩护、上诉、申诉、举报、控告材料转递等制度,为其权利的行使
提供方便和保障。四是加大执法监督和警务公开力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对公安监管
工作的专项检查及公安内部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被监管人员无脱逃、自杀等恶性事故
的发生。2003年,市看守所达标为公安部三级看守所,治安拘留所达标为公安部达标所。
2004年,市公安局监管大队被公安部评为“全国公安监管系统深挖犯罪工作先进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