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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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 全市工伤保险工作正式开展。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按照“以支定
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实行差别费
率和浮动费率的缴费标准,由企业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缴纳。至2000年,
共有220户企业、40854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参保率100%,收缴保险金198.9万元,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88份,拨付工伤待遇123.7万元。自2001年9月起,实行工伤保险定期
待遇社会化发放。 2004年,国务院发布《工伤保险条例》。全年征缴工伤保险金420万
元,拨付各项工伤费用427万元,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2起,全部胜诉。至2005年,
累计征缴工伤保险金3421.9万元,拨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3203.7万元;参保企业 221家,
参保职工4.2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