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施政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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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地方经济
1986年5月15日, 县政府以章政发[1986]24号行文公布,建立“全县经济协调会议制
度”,其主要任务是: 在县政府直接领导下,协调各经济部门关系,发挥媒介、协调、
仲裁作用,使各方面工作紧密配合,互相促进,保证全县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
展。 5月29日,县政府印发《关于对乡、镇实行“定收定支、增长分成”财政体制的通
知》,在全县乡(镇)普遍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增长分成,支出下拨,超支不
补, 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9月30日,县政府批转县农委《关于建立健全
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各行政村在财务整顿基础上,建立财务管理领导小组,
建立健全财务计划管理、会计核算、开支审批、现金管理、财产物资管理、承包合同管
理、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等各项财务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11月26日,县政府以章
政发[1986]64号印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布告》,要求全县干部群
众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增强法制观念和政策观念,树立起
节约土地光荣、 浪费土地可耻的社会新风尚。1987年6月29日,县政府印发《关于放宽
政策引进人才、振兴章丘经济的暂行规定》。欢迎外地科技人员走出科研机构、高等院
校、机关,到章丘承包、承租或领办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乡(镇)、村办集体企业;创办
各类中、小型合资企业和股份公司,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
技术贸易机构, 并在家属安置、工资待遇、权利义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7月17日,
《明水城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出台,共计5章50条,在城区规划建设管理、基础设施
管理、 环境综合治理等各方面制定了具体办法。1988年2月23日,县政府发布鼓励县属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暂行规定,对列入省、市、县计划的技改项目,在资金、施工材料
等方面优先保证; 对技术改造的企业,实行奖励制度。4月14日,县政府印发《关于严
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社会集团消费,压缩非生产性
支出, 把有限的资金用于经济建设。6月25日,县政府行文贯彻执行《山东省农业承包
合同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进一步做好农业承包合同的完善工作,加
强对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1990年10月23日,县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
策》和《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试行规定》,对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配套费、税收及
外向型企业的利税分配、奖励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1991年1月29日, 县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县工业企业中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
动的意见》,要求以技术进步为依据,抓管理上水平,抓调整促规模,抓投入增后劲,
促进速度、 效益持续稳定增长,使产品质量和企业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1992年2月26
日,县政府印发《推行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提出实施
步骤, 在股权划分、参股形式、利益分配、管理体制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4月22日,
县政府发布《章丘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法》 ,共分6章39条,制定乡(镇)统筹、村
提留费和义务工、 劳动积累工的标准及提取办法,对其使用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7月
17日,《章丘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经商的试行意见》出台,对农民进城条
件、 安置待遇、审批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1993年5月11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
开展“市场效益年”活动的意见》,要求: (1)深化企业改革;(2)加快工业结构调
整,增强市场竞争能力;(3)加大投入,增强企业发展后劲;(4)强化企业管理,提
高企业素质;(5)强化经销工作,加快资金周转;(6)坚持科技兴工,提高产品水平。
7月15日, 市政府以章政发[1993]27号文件下发通知,要求取消和纠正71项涉及农民
负担项目、文件及错误收费与管理办法。其中,取消集资、基金和收费项目22项、农村
达标升级活动30项;废止或修改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和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9个;
纠正错误收费与管理办法10种, 以切实减轻农民的不合理负担。1994年3月21日,市政
府印发《关于促进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落实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优惠
政策,保护业户合法权益,为个体、私营经济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8月8日,市政府批
转《关于编制章丘市“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的意见》,主要内容是: 经济和社会发
展的主要内容、 任务目标、战略重点、措施以及编制专题发展规划。8月24日,市政府
印发《章丘市90年代农业发展规划》,建设南、北、中三大农业开发区,使全市农业纳
入“市场——龙头——基地”相衔接的高产、优质、高效发展的快车道,尽快形成城郊
型农业发展新格局。
1995年7月18日,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意见》出台,指出加快企业
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必须解决的4个问题:(1)不断开发新产品;(2)发展规模企
业要以实现最佳效益为原则;(3)建立适应新形势对企业和企业家的考核标准;(4)
因企制宜, 选择发展路子。1997年9月16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取消、降低部分不符合
规定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规定》 。取消施工管理费等不合理收费8项,降低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收取标准的项目9项。1998年3月19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城
市管理的意见》,要求:(1)严格规划管理。坚持城市规划管理权的高度集中统一,实
行规划一张图、 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2)
强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明确市区环境卫生区域分工,落实责任,实现市区环境
卫生管理的制度化、 经常化。(3)加强绿化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
按照规划要求留足绿化用地。 (4)加强市政设施管理。规范市区街(路)名称,强化
建筑市场管理。(5)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搞好城市管理。3月23日,市政府印发《关于
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意见》,包括:(1)放宽从业人员。(2)放宽经营范围。(3)
放开经营方式。 (4)拓宽融资渠道。(5)实行税费照顾。(6)鼓励私营企业实施资
产重组,引进现代企业制度。(7)优先办理城镇户口。(8)简化办事手续,支持申报
自营进出口权。 (9)个体私营业者享受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待遇。(10)参加职称
评定。 (11) 鼓励科技引进和创新。(12)对纳税50万元以上的大户实施挂牌保护。
(13) 建立奖励机制。(14)依法保护个体私营业者的合法权益。7月13日,市政府印
发《章丘市深化中小企业改革实施方案》 ,确定股份合作制、股份有限公司等9种改制
形式。
2000年5月8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机关政务公开、承诺服务的意见》,
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实行政务公开,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审批职能和社区服务职能的部
门。 2001年2月28日,市政府转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章丘市明水等22个乡镇土地利用
整体规划的批复, 要求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控制建设用地总量。2002年1月
24日,市政府决定整顿煤炭企业生产秩序,理顺煤炭企业办矿体制,要求按照国家规定,
一处煤炭企业一个法定代表人,一个采矿许可证,一个煤炭生产许可证,一个工商营业
执照。5月8日,在继续落实原有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对民
营大户实行用地、收费、资金扶持、纳税奖励等方面的特殊优惠政策。2003年2月24日,
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农村实行会计集中记账管理,在每个乡镇(街道)建立一处统一的农
村会计记账服务中心, 统一招聘会计,集中记账。4月29日,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开
始, 用3年时间,对全市农村公路进行建设和改造,力争实现全市行政村村村通上沥青
公路。 6月21日,市政府提出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决
定全部取消农业特产税, 全面暂停征收乡村公益金。8月13日,《章丘市自然生态保护
区域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规定在自然生态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建设各类工
业项目;进行采石、开矿、石子粉碎加工等各种破坏自然山体的行为;围圈土地从事畜
禽养殖和擅自毁林、开垦、取土、破坏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的行为;违反规划,乱设
乱建有碍生态景观和旅游景观的建筑; 捕杀和砍伐重点保护动物、 植物及古树名木。
2004年2月10日, 市政府提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政策措施的意见,要求严格招商
引资程序,增强投入产出意识,统筹各项优惠政策,严把合同签订关,严禁违规违纪补
偿, 搞好各项政策兑现,严肃工作纪律。2月25日,市政府决定,自2004年起,全市所
有农业计税土地一律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为山东省内第一个全面免除农业税的(县)
市。 3月16日,市政府决定在2005年争创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重点包括加强城市建设与
管理,加大工业污染源防治力度,巩固“一控双达标”成果,广泛开展争创除“四害”
先进城市活动,切实解决“四小”(小摊点、小饭店、小理发店和小公共场所)问题。
2005年1月4日,市政府印发《章丘市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永久补偿办法》,决定按照依法
征地、分区定补、永久受益、年年结清、定期调整、受益增值、公开公平的原则实施征
地补偿。
二、发展社会事业
1987年11月9日, 县政府批转县卫生局《关于将卫生院划归乡镇政府管理实施意见的报
告》。卫生院划归乡(镇)政府管理后,坚持“六不变”的原则,即: 全民所有制或集
体所有制性质不变;工作人员的身分不变;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固定资产
的所有权不变; 承担的各项任务不变;国家对卫生院的扶持政策不变。12月8日,为奖
励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与创造
性, 鼓励科技人员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县政府出台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1989年1
月9日, 县政府批转《县卫生局关于深化卫生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将竞争
机制引入医疗卫生机构, 打破“铁饭碗” “大锅饭” 。3月21日,县政府批转县体委
《关于争创全国体育先进县的意见》,成立争创全国体育先进县领导小组,对争创工作
提出目标、 要求和具体措施。3月28日,县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教育秩序
优化育人环境的通告》,要求: 一是采取有力措施,解决中、小学生辍学问题;二是制
止学校违反规定乱收费现象;三是从严治校,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四是切实搞好教育
事业费附加征收工作。
1991年5月21日, 县政府印发《章丘县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决定从9月1日起,
在全县22个乡(镇)分3批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1995年全部完成。1993年2月20日,市
政府印发《章丘市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要求逐步建立起具有章丘特色,从初级到
高级、行业配套、结构合理、职前职后相衔接、与其他教育相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技
术教育体系;形成以电大分校、成人中专、职业高中为龙头,乡(镇)成人教育中心和
行业部门办学为骨干,村办农民业校和企业职工业校为基础的职教网络。1994年11月21
日, 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1995年2月20日,市
政府发布《关于增加教育投入优先发展教育的决定》,主要内容:(1)切实保证各级财
政对教育投入的“三个增长”;(2)疏通教育经费征收渠道,改革教育经费管理体制;
(3) 进一步拓宽教育筹资渠道;(4)全面落实对教育的优惠政策;(5)加强教育经
费征管工作的领导。 6月30日,市政府印发《章丘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确定到2000
年底前,建设安居住宅,重点解决无房户、危房户、不宜两代人居住户及人均居住面积
8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力争达到小康居住水平。
1996年5月15日,市政府印发《章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对住房公积金计算缴纳、
资金来源、 住房公积金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市正式实施。8月14
日,市政府印发《章丘市妇女发展纲要》《章丘市儿童少年事业发展规划》,要求提高
妇女整体素质,动员组织妇女全面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
促进儿童少年全面健康成长, 优化儿童少年成长环境。 1997年1月16日, 市政府发布
《章丘市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 ,从1997年2月,凡本市范围内参加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能够按时缴纳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的,其离退休人员均在离、
退休费社会化发放范围内, 并对社会统筹金的收缴管理、离退休金的发放做出规定。6
月17日,市政府出台《章丘市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和《章丘市城镇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暂行办法》,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全市农民基本生活需要和各级政府财政
承受能力确定,并随物价指数变动每年调整一次,由市政府予以公布。1997年,全市农
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户年人均收入:黄河乡、垛庄镇、阎家峪乡、曹范镇500元;其他
乡镇600元。 实施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乡(镇)财政、村(居)委
会三级按2∶4∶4的比例分担, 从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年度,12月20日前确保
按时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全市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确定,并随着物价指
数的变动每年调整一次,由市政府予以公布。199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100元。
实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市财政全额负担。1999年4月2日,市政府印发《关于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市全面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服务内容: 以病
人为中心,为群众提供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五位一体”的基本卫生
服务。主要内容是疾病预防,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对家庭和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健
康管理;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开设家庭病床,提供家庭医疗卫生服务;妇女、儿童、
老年人保健;急危重病人的院前抢救处理、转院护送及家庭恢复期服务;慢性非传染性
疾病控制、连续性监护管理及伤残康复指导。
2000年9月30日, 市政府印发《章丘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停止住房实物
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2004年12月30日,市政府印发农村弱智困难户基本生
活保障规定,经批准的弱智困难户按每人每月60元现金予以补助,保障资金实行分级负
担,市财政每人每月负担30元,乡镇(街道办事处)每人每月负担20元,村(居)每人
每月负担10元。 2005年2月18日,市政府制定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实施意见,本着促
进敬老院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档次配套、高标准服务的原则,全面提高敬老院
建设整体水平, 确保五保老人有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5月16日,市政府出台关于免除
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及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实施“一免一补”的意见,决定自2005年秋
季新学期起,免除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的杂费,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对家庭贫
困学生实施“一免一补”,即免除贫困学生课本费,对特困生进行适当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