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案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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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 重点查处经济领域中的大案要案和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累计处结案件114起,
其中涉及经济犯罪案件42起,万元以上大案11起,追回赃款赃物折款35.7万元;处分副
局级以上领导干部4人。至1989年底,共查处违纪案件308起,其中开除党籍37人,占受
处分人数的14.5%,处分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8人。从1990年始,重点查处党员干部贪污
受贿、以权谋私、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等违纪案件。1993年
8月,案件查处力度加大。以查处党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
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重点查处领导干部贪污受贿、以权谋
私案件,执法执纪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执法犯法、执纪违纪案件,以及法人违法
违纪案件。 至1995年底,查处违纪案件535起,其中大要案106起。处分党员、干部445
人, 其中开除党籍121人、留党察看80人、撤销党内职务21人、党内严重警告98人、警
告63人;行政处分记过18人、记大过14人、降职1人、撤职4人、开除、留用察看11人、
开除公职7人。在处分的党员中,涉及党员干部136人,其中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30人。
共挽回经济损失450余万元。 1996~2000年,坚持把案件查处工作作为反腐败斗争的突
破口,以查处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副局级以上领
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着重查处了一批贪污受贿、以权谋私、腐化堕落、失职
渎职等方面的案件。2001年始,加大对发案率较高、大案要案较多的金融、房地产、建
筑工程、 物资采购等领域及司法、 干部人事工作中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1996~
2005年底,共初核各类违纪案件线索1098起,立案871起,结案828起,结案率95%以上,
其中大要案390起。共处分党员干部804人,其中给予党纪处分739人,给予政纪处分110
人,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8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67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