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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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起,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对单位占用资产强化监管。1995年
始,对单位处置资产和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待国资部门
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资产处置;对未经报批的,督促其补办审批手续,补交资产处置
收入;对审核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和资产处置,必须经资产评估中介机
构进行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以国资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作为资产处置和计算非经营性
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占用费的基本依据。 至2005年底, 166个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计
31.8亿元,负债12.2亿元,净资产19.6亿元。其中,行政单位资产6.8亿元,净资产3.5
亿元;事业单位资产25亿元,净资产16.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