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方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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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种税率
营业税 1984年9月, 开始征收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
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营业税。营业税共设9个税目。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表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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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目 │ 征 收 范 围 │ 税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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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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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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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保险业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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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邮电通信业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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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文化体育业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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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音乐茶座、网吧、高尔夫球、游艺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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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球、保龄球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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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 5% ┃
┃ │服务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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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权│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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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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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1994年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外),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应纳税额,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
元) 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
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
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在
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为5%45%。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所得, 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
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
收入畸高的, 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
税率,税率为20%。
资源税 1984年9月,开始征收资源税。1994年1月起,执行新的资源税。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资源税。章丘市境内: 煤
炭单位税额1.2元/吨(淄博矿务局埠村煤矿执行0.5元/吨),2005年5月1日起,统一调
整为3.6元/吨;石灰石、石膏单位税额2元/吨;大理石、花岗石单位税额3元/立方米,
2003年7月1日起,调整为6元/立方米;白云石、高岭土、耐火粘土3元/吨;1999年8月1
日起,开始对天然矿泉水、建筑用沙、其他粘土、其他建筑石料征收资源税,单位税额
分别为3元/吨,1元/立方米,1元/立方米,1元/立方米。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
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
据,采用定额税率。章丘市执行标准为:明水城区一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6元,二
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2元;建制镇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8元。
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 开始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
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
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
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税率为60%。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1994年税制改革,制定了新的房产税课税制度,保留城市房
地产税税种名称(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
矿区征收,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
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
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税率: 依照房产余值(房产原
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 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
税率为12%。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86年10月1日,开始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采用定额税率。
小型客车每辆每年260元,大型客车每辆每年300元,货车按净吨位每吨每年60元,三轮
摩托车每辆每年72元,二轮摩托车每辆每年56元。
印花税 1994年,印花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采用正列举征税办法,没有列举的不征税,
共有13个税目。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比例税率分别为: 千分之一、万分之
三、万分之五、万分之零点五。适用定额税率的只有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
账簿部分,每年每件贴花5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
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
1%。章丘市全境执行7%的税率。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4年,章丘市地税局开始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投资额征收,实行差别税率。税率分别为0%、
5%、10%、15%、30%五个档次。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
屠宰税 1994年 1月,开始征收新的屠宰税,按头定额征收。税额分别为: 生猪每头10
元,牛、马、驴、骡每头20元,羊每头2元。2002年6月18日起,停止征收。
二、税收征管
1994年始,修订和健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检查、征管档案、工本费管理、票证
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税务听证等各项制度,落实税收片区管理、税
收数据整合、 社会综合治税、 重点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等重点工作。是年,控管户数
4000余户。 发展到2005年控管14500余户。1996年,建成直属分局和明水税务所两个征
收大厅。1997年,推进办公自动化进程,建立起“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
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实现了运用计算机进行征管、
记账和计会统核算工作。2000年,加强与财政、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协调配合,建
立起了市、乡(镇)、村社会综合治税三级网络,通过委托代征等方式,实现对个人所
得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等税种的源泉控管。至2005年,
控管户数1.45万户, 征期申报率、入库率、加滞率、处罚率等主要征管指标均达到98%
以上。
三、税收收入
1994年, 完成收入4178万元; 2005年, 完成5.61亿元,年均增幅超过25%。累计完成
26.73亿元。

1994~2005年章丘市地方税收收入完成表
表14-7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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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 2004 │2005 ┃
┃项目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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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 │ 1126 │1332│ 1617 │1832│ 2538 │ 2811 │3543│ 4946 │5276│ 7622 │ 8562 │12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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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 │ 1364 │1733│ 2878 │4122│ 5320 │ 7454 │9900│12000 │4498│ 2791 │ 4009 │4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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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 │ 79 │238 │ 655 │884 │ 1072 │ 1060 │1301│ 2898 │1433│ 1363 │ 1394 │1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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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税 │ 321 │397 │ 512 │564 │ 526 │ 613 │706 │ 661 │881 │ 2084 │ 1246 │2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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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 │ 123 │203 │ 188 │123 │ 845 │ 162 │ 74 │ 25 │1836│ │ │ ┃
┃方向调节税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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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804 │1091│ 1398 │1500│ 1622 │ 1789 │2234│ 2456 │3022│ 4265 │ 3830 │4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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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税 │ 174 │249 │ 332 │498 │ 543 │ 576 │578 │ 768 │861 │ 1991 │ 1070 │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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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90 │ 84 │ 75 │ 74 │ 81 │ 472 │459 │ 534 │537 │ 1176 │ 671 │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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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税 │ 28 │ 56 │ 42 │ 33 │ 39 │ 39 │ 54 │ 68 │120 │ 138 │ 256 │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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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税 │ │ │ │ │ │ │ │ │ 18 │ 140 │ 386 │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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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屠宰税 │ │ 1 │ 19 │ 22 │ 25 │ 42 │ 33 │ 50 │ 4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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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船使用 │ 36 │ 46 │ 81 │ 65 │ 50 │ 50 │221 │ 315 │778 │ 285 │ 44 │ 58 ┃
┃ (牌照)税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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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费附加 │ 35 │ 48 │ 289 │341 │ 406 │ 893 │898 │ 1082 │1252│ 1711 │ 1653 │18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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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 │ │ │ │ │ │ │ │ │ │ │ │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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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罚款收入│ │ │ 27 │ 15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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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执法
1994年,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检查面50%以上,补税80万元。
1995年,对劳服、福利、校办、三废企业,按照减免税政策逐户进行审查。查处重大偷
税案件5起, 全部移交检察机关处理,被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评为“全省地税系统税务稽
查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1996年起,为监督税收执法行为,稽查程序实行选案、检
查、 审理、执行四权分离。1997年,组织开展饮食业税收专项检查;历时3个月,检查
大小饭店786户,查补入库税款336万元,有效整顿了行业纳税秩序。1998年,实行税务
稽查底稿备案制度。1999年,开展地税发票专项检查,违法行为处罚率达100%。2000年,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无证业户清理检查,严厉打击偷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2001年,为28
户企业审批、 呈报税收减免、税前扣除损失和弥补亏损共计528万元,使企业应该享有
的优惠政策全部落实到位; 全年实施税收保全措施2起, 移送司法机关涉税案件3起。
2002年,面向社会开通税务违法案件电脑自动受理举报热线0531-3218111。分行业、分
税种进行专项和重点检查,共实施稽查1158户,查补税款1575万元,采取税收强制执行
措施5起。2003年,实行稽查“反馈两封信”监督新举措,聘请200余名执法监督员进行
社会化监督,稽查文书制作实现了网上运行和在线监控。2004年,针对个别纳税人利用
税收优惠政策偷逃税的实际情况,开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查工作,对不符合减、免税
条件的48户纳税人恢复了征税。2005年,开展税收执法大检查。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货运业发票大检查中,共检查纳税人959户,查补各类税款588万元,未发生一起行政复
议、行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