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招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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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5年,明水经济开发区先后实行一站式服务、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手续代办
等服务制度,形成涵盖项目审批、建设、经营各个阶段的服务机制。
一、服务机制
项目专员制 把项目落实到个人,实现项目从签约到落地、建设、投产达效的一体化服
务,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奖惩办法,将督办项目建设的成绩变成考核项目专员的工
作实绩。
服务承诺制 对审批程序相对复杂的事项限时承诺,相关部门接到办理事项通知书后一
小时内要填写书面承诺书。在承诺到期的前一天上午将办理结果报中心。承诺到期的最
后一天上午,相关部门要会同中心与企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对承诺期限内因客观原因
未能办理完毕的,要主动上门向企业说明情况。同时,实行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
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五公开”。中心设立公开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
时受理客户投诉。
收费隔离制 各部门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最低收费标准,填写收费明细表,中心收到明
细表后,召集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并与客户核对无误后由客户代表签字。相关部门
根据收费明细,填写“企业缴费明白卡”,由中心加盖印章后送达客户。客户根据“明
白卡”,及时到指定银行交纳。
协调交流制 强化协调职能, 定期召开驻中心部门负责人例会,通报交流中心运作情
况,研究解决日常管理问题和各部门提交的日常管理事项。一般协调事项由中心会同有
关部门进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部门职能交叉的审批事项由市分管领导召集协调会议
讨论决定;涉及建设、运行、管理的重大事项,由市经济发展服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联系沟通制 重点加强与市属以上企业和明水经济开发区及龙山、圣井、埠村、枣园、
刁镇工业园的进园企业、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引进企业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协调解
决企业的有关困难和问题,加大对这些企业的保护力度,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的良好形象。
二、法制保障
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和招商引资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章丘市及开发区先后制定了
一系列有关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性规章,《章丘市招商引资管
理办法(试行)》《章丘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政策措施的意见》《章丘市征用集
体土地永久补偿办法》《关于服务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完善专业招商
引资运行机制的意见(试行) 》等。同时,开发区管委会于2005年3月印发了《山东明
水经济开发区——应知应会读本(内部资料)》,包括开发区的基本状况、开发区的发
展、开发区的管理制度、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以及各种国家级和地方级的法律
法规等,并对所有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对不合格者坚决予以免职,
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