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收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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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沿袭1973年改革后的工商税制。在全县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
盐税、 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共6种。1982年,全县开征燃油特别税。
1983年,开征增值税、建筑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带有税收性质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
设基金。 1984年9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
告》 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决定从同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
国有大中型企业所得税仍统一适用55%的比例税率,国有小型企业统一适用新制定的八
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一部分利润,统一征收调节税,取
消递增包干、固定比例等上交办法;调整国有小型企业划分范围,扩大适用国有小型企
业征税办法的范围,适当减轻国有企业负担。同年,全县完成工商税制改革。全面开征
产品税、营业税、资源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至20世纪80年代末期,
除关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外,工商税收共有33个税种,即工商统一税、产
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国营企业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
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中外
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所
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筑税、燃油特别税、国家能源交
通重点建设基金、特别消费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集市交易税、印花税、房产税、筵席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多税种、
多层次、多环节课征的复合税制体系初步建立起来。
1994年1月, 实行税制改革,取消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将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
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调为33%;将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并入个人所得税;将盐税并入资源税;取消
特别消费税和燃油特别税,新设立消费税;取消外资企业工商统一税,将农、林、牧、
水产行业的产品税改为农业税和屠宰税;新开征土地增值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
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行政事业单位奖金税
和国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国家预算基金;将由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组成的流转税
改为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组成的流转税,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改革后,工商
税制中的税种由32个减少到18个: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
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
牌照税、印花税、筵席税、屠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