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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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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法规
1986年以来,为确保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落实,全市(县)各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 部门及其广大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等 有关法律文件,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行政执法水平。(1) 加强计划生育 法制组织建设。全市(县)各级均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法制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市计划 生育委员会设立政策法规科,市人民法院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行政巡回 庭,依法受理计划生育案件。(2) 对育龄群众实行合同管理。自《山东省计划生育条 例》颁布以来,各乡(镇)、村均及时与育龄群众签订晚婚和计划生育合同,并经司法 部门公证, 实行双向约束。1993年3月15日,市司法局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文, 理顺工作关系,规范合同样式。实行合同管理以来,全市育龄群众晚婚和计划生育合 同签订率达95%以上。(3) 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全市各级都自觉接受群众监 督,定期利用公开栏形式,向广大育龄群众公布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结婚登记、人口 计划安排、节育措施落实,以及经费使用等情况,既促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顺利实 施,又维护了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4) 不断完善政策法规。1988年11月25日,中共 章丘县委、 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计划生育奖惩的暂行规定》 ;11月28日,又下发 《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决定》 。1990年6月,中共章丘县委、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 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1991年7月18日,县人民政府颁布《章丘市计划生育管 理办法》;1992年1月22日,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婚姻登记管理的通知》;3 月6日,县纪委、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统计局、民政局、监察局、计生委等8个 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控制人口增长情况进行审计和奖惩的实施细则》; 11月27日, 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通知》。1994年5 月10日,市人民政府下发《章丘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11月17日,市 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搞好独生子女系列保险工作的通知》; 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计生委关于少生快富工程的实施意见》。这些文件的 颁布实施,为全市(县) 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提供了政策和法规依据。(5)强化计划生育 普法教育。全市(县)各级认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和广大育龄群众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 规与法律条文。教育群众用法律约束自己的婚育行为,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依照国家的 法律、法规,按照法律程序管理计划生育。通过广泛开展计划生育普法教育,极大地 提高了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广大育龄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水平。(6) 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市计划生育法制领导小组对全市计划生 育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发给《济南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证》。 (7)依照法律程序查处计划生育信访案件,促进了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进一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