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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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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经费
从1980年始,县财政对教育试行经费预算包干,县教育局则对乡(镇)试行教育经 费切块。1984年,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精神,制 订《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暂行办法》,使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和民办教师工资得到 较妥善的解决。1988年12月,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将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管, 由乡(镇)征收、县管,改为乡(镇)征收并管理。1990年,完善征管办法,拓宽筹资渠 道,建立监督机构。进入90年代,地方财政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1990年,1695.6万 元;1991年,1866万元;1992年,2242.7万元;1993年,2873.9万元。分别比上年增 长14.37%、 9.86%、21.89%、28.14%。各级各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亦有所增加, 其中职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1990年,48.53元;1992年,74.83元。聋哑学校生均公 用经费,1989年,250元;1992年,505元。1995年2月,市政府下发章政发〔1995〕7 号文《关于增加教育投入优先发展教育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切实保 持“三个增长”,即:对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预算内教育 经费支出1995年要达到财政总支出的30%以上;在校生公用经费到1996年全部达省定 标准。 即:高中生均100元以上,初中生均65元以上,小学生均33元以上。《决定》 还对疏通、拓宽教育经费征收渠道,改革教育经费管理体制作出具体规定;并要求各 级各部门全面落实对教育的优惠政策。近年来,教师工资做到按时足额发放。1995年, 民办教师工资已达上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1.8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