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建立乡(镇)法律服务站,每站2~3人,共60余人。开展法律顾问、调解
纠纷、审修合同、代理代书等法律服务。1991年,各乡(镇)法律服务站改称法律服务
所。为适应改革需要,实行全员效益浮动工资制,启动内部激励竞争、激励机制,打
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服务领域在原来的基础上开展协办公证、 见证等项业务。乡
(镇)法律服务所人员发展到64人,其中大专学历占32%,政治业务素质明显提高。
基层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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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建立乡(镇)法律服务站,每站2~3人,共60余人。开展法律顾问、调解
纠纷、审修合同、代理代书等法律服务。1991年,各乡(镇)法律服务站改称法律服务
所。为适应改革需要,实行全员效益浮动工资制,启动内部激励竞争、激励机制,打
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服务领域在原来的基础上开展协办公证、 见证等项业务。乡
(镇)法律服务所人员发展到64人,其中大专学历占32%,政治业务素质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