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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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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执行
10年间,市(县)法院的执行工作历为办案人员自审自执。1985年,执行庭设立后, 职能交叉,主要承担车辆、枪支、服装管理等行政工作。自1986年始,执行庭成为专 门机构,专司案件执行之职。主要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和协助其他审判庭、人民 法庭执行。1994年,市法院改革执行工作机制,院机关各审判庭办结的案件一律由执 行庭执行,实行审执分离。法庭仍实行自审自执,审执结合,由执行庭、法警队负责 协助。1995年,市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在中心法庭设立专门负责执行工作的副庭 长,调度、协调法庭的执行工作,形成机关审执分离与法庭自审自执相结合的工作机 制。执行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