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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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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审判
行政审判始于1989年。时,行政诉讼系一新的法律制度,不少群众和行政机关对 此缺乏了解,加之无专门法律可依,故收案量很小。主要办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 政处理或处罚决定。1989年4月,《行政诉讼法》颁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 审判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形成宣传《行政诉讼法》、办理行政案件、为行政机关依 法行政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1991年,县法院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借鉴外地 经验, 在县土地管理局、交通局等7个行政部门设立行政巡回法庭,帮助、指导行政 机关解决了大量行政纠纷。1995年,市法院开展“严肃执法年”活动,整顿审判秩序。 撤销派驻在行政部门的巡回法庭, 在全市45个行政执法机关聘请行政司法联络员118 名,并进行培训,继续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基于多种原因,全市行政 案件数量一直不多,行政审判主要是办理行政执行案件。1989~1995年底,市(县)法 院共受理行政案件92件,审结82件,其中维持行政机关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47件, 撤销的5件, 撤诉的21件, 其他处理的9件, 分别占57.32%、 6.10%、25.61%、 10.98%,办理行政执行案件26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