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民事审判 资料库:章丘市情资料库 章节:章丘市情1986~199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a/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a/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a/section/1/article/69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1a/section/1/article/69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民事审判


    1986年前,对民事案件的处理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民事政策,程序上执行1982年颁
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民事审判实行公开、合议、回避、代理等诉讼制度,
走上依法办案的轨道。1987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对民事案件的处理实现由主
要依照政策到主要依照法律的转变。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和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民
事案件渐增,法院的民事审判任务加重。从1989年始,法院开始探索改革传统的民事
审判方式,逐步革除与法不符、不合时宜的工作方式、方法,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
审判工作机制,试行“一个公开、三个为主”的审判方式。即:公开审判;法院查证
与当事人举证相结合,以当事人举证为主;庭前调查与开庭调查相结合,以开庭调查
为主;发挥合议庭作用与审判委员会把关相结合,以发挥合议庭作用为主。通过实践,
至1995年底,审判方式改革的重心集中到改革庭审方式上。主要内容包括强化当事人
的举证责任,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庭审变“究问式”为“诉辩式”,即
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互相举证、质证、辩论,法官主要是听证、认证、裁判。审判
方式的改革,极大地促进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提高。市(县) 法院1 0年共受理各
类民事案件1.26万件,审结1.24万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4565件,宅基地案件、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各815件, 其他民事案件6221件, 分别占36.77%、6.56%、6.56%和
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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